MOIO512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EV5er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七五、二七六、二七八、二七九、二八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八九北府城規字第二七八一三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案情複雜,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威儀召集徐委員淵靜、范委員國俊、夏委員鑄
- 九、周委員志龍及汪委員桂生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二十四日、三十日、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十六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提本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
- 一、審查意見(三)有關擬將舊台五線(大同路二段)原計畫寬度三十公尺縮小為二十五公尺乙節,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四八案部分,為避免將來原已依三十公尺寬道路用地徵收之部分土地,將來撤銷徵收時所衍生無法建築之畸零地,以及已依原計畫興闢之既成社區未面臨建築線等問題,應請台北縣政府先依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四項附帶條件再詳予評估其解決上開問題之可行性,並於會議紀錄文到二個月內評估完成,如確屬可行及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及併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七案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再行報部提會討論,如評估不可行,應照審查意見(三)維持原計畫。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八案,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會同開發單位於會中所提擬變更後道路系統、街廓劃分方式、道路截角及囊底路之槽化等計畫示意圖通過,並修正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為:「本案基地條件經台北縣政府查核確符該府訂定之台北縣都市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審議原則,有關變更後之道路系統、街廓劃分方式、道路截角及囊底路之槽化等,及其配合調整修正後之計畫內容、回饋措施等,原則同意該府會同開發單位於會中所提之變更示意圖;惟應暫予保留,另案由開發單位於審定會議紀錄文到縣府一年內,完成前述道路調整後衍生與鄰接地主的協議事項,及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並送經台北縣政府同意後,修正計畫書圖,轉報請內政部核定,在未依前開規範規定辦理前,應維持原計畫。」
-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請台北縣政府儘速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如確屬都市計畫書圖不符之情形者,原則同意照台北縣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通過,並應於變更理由詳予敘明,俾憑查考。否則,應維持原計畫」查明辦理;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五二案原則同意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之擬變更範圍及名稱;及審查意見(十)部分,原則同意,惟仍請台北縣政府依審查意見補具圖說資料,併同審查意見(十一)正式行文本部營建署。
- 四、至於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建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依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全縣通案性規定重新修正乙節,請該府正式行文本部,並由本案專案小組續予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本會專案小組再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針對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四交由本案專案小組續予審查部分,續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除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五款同意照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二二0二0九號函提意見略以:「第七點小組審查意見第一款略以『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左列之規定,且建築物(含陽台、露台、地下室)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惟此款修正內容涵括第二款:『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附表...』之規定,故建議更正本條文第一款為『建築物(含陽台、露台、地下室)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詳附圖
- 一、二)』。另本條文第五款後段『...(詳示意圖)』亦依當日會議決議予以刪除,一併建請更正。」予以修正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本會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汐止都巿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提經本部都委會九十年五月八日第五0八次會議決議再交本專案小組續予審查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對照綜理表:
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條文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第五次會議審查意見台北縣政府依該縣都委會90.04.19第二九九次會議報告案通過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及本會專案小組第五次審查意見再提建議修正條文草案說明本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審查意見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
建議配合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重行修訂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原法令依據之該細則條次第三十條之二修正為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