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及「擬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ja3if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七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府都二字第九○○三七九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陳委員明竺、游委員以德、汪委員桂生、林委員大煜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徐委員淵靜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召開一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二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二案係變更主要計畫暨擬定細部計畫案件,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四八七次會議(報告案)「簡化細部計畫案件審議程序案」決議有關「除計畫內容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政府所訂行政命令、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其餘本會不重複作實質審議」之原則,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尊重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 一、主要計畫部分:
(一)本案係台北市政府為合理有效開發原內湖五期重劃區土地所作之變更,並非該府報部轉國防部或經濟部認定核准辦理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故計畫書擬援引之法令依據建議應由該府逕予認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為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以符規定。
(二)本案細部計畫劃定之公園用地、特定專用區內地區主要道路(編號X-2)及住宅區內寬度十公尺地區次要道路(編號X-8、Y-4、Y-7),基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區隔主要計畫住宅區及特定專用區,以及考量主要計畫聯外道路系統完整性需要等因素,請改列為主要計畫,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三)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並簡化土地使用分區名稱,有關「工商展售特定專用區」請修正為「特定專用區」,並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特定目的之功能定位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四)主要計畫書誤植商業區、計畫面積錯誤及計畫圖變更圖例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 二、細部計畫部分:
(一)本案應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由都計單位會同地政單位評估確定市地重劃可行﹐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查考。
(二)計畫書規定本計畫住商混合區得為容積接受區部分,其施行日期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即涉及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施行日期,應俟本部訂定後,再據以執行。
(三)本案屬新社區之開發,有關本案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事項,依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議審決「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案內「....。但各地方政府已訂定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之原則,同意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案南側阻隔住宅區與南京東路間之帶狀公園用地於規劃設計時,應請考量留設供住宅區緊急救難車輛使用之通道,以因應防救災需要。
(五)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補充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停車需求所檢討規劃之公共停車空間位置與數量,或其他配套措施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因應未來可能衍生之公共停車問題。
(六)細部計畫書誤植特定商業用地、計畫面積前後不一致部分,以及各土地使用分區誤引「用地」部分(如工商綜合用地),請配合查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