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九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Gd30V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五月廿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議及台北縣都委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第二七二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九九八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及陳委員銀河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廿九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以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營署都字第五一九一五號函送審查意見,請台北縣政府與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嗣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八六六九三號函送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辦理情形等由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會同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管制要點第三點及第十五點「退縮建築」與「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同意依台北縣政府上函所送桃園縣政府、台北縣政府於九十年四月四日之協商會議決議辦理,以及管制要點第五點宗教專用區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規定,經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查明確認尚符合現況實際建物容積之需要,無調整修正之必要。
- 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有關召開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會議乙節,同意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業分別提經台北縣及桃園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且彼此尊重其決議並無計畫衝突事宜,爰為提昇本計畫審議效率,同意免再提該二縣都委會聯席會議重行審議確認。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審查意見,及請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依照辦理後報署,俾憑提本部都委會委員會議審議外,其餘建議准照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