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RTHX8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一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八九)基府工都字第0四八九四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提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第四九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應請基隆市政府補附擬變更範圍保護區之地形坡度分析圖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基隆市政府九十年六月四日(九0)基府工都字第0四六七七二號函送地形坡度分析圖說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係屬軍事營區使用,情形特殊,除應將坡度分析圖納入計畫書,並參照本會共通性決議,於計畫書增列:「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得併同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百分之四十之地區,僅得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且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地區,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
- 二、比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之通案性決議,於計畫書內增列:「機關用地內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予植栽綠化」之規定。
- 三、本案開發前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軍事營區興建工程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