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二案:交通部函請本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及高速鐵路車站聯外交通大眾運輸系統規劃暨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VuaZf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交通部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交路八十八(一)字第○○一一七六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本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分別於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嘉義縣政府、太保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分別假嘉義縣太保市公所及嘉義市西區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刊登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公告完竣。
- 六、案准交通部高鐵局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八十八)高鐵局一字第一七五六六號函送本案公開展覽期間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提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六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交通部會同嘉義縣、市政府及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再就聯外道路路線詳予評估替選方案,併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研提具體處理意見,並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黃前委員武達、賴委員美蓉、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徐委員淵靜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元月十一日、三月二十一日、五月九日、七月十二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基於本計畫案係為配合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具時效性、專案小組會議已多次討論各方意見及應加速辦理等由,提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九八次會議決議略以:「
- 一、本案係為配合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嘉義-太保線)而辦理變更,有關路線規劃應以直接連接高速鐵路嘉義車站特定區為主要考量,基於節省徵收補償費、縮短行車時間、儘量利用公有或台糖土地及避免拆除民房之原則,經交通部、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及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表達意見,並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本案應採民眾建議方案(由貨物轉運中心東側經由台糖土地直接連接非都市土地)規劃,並退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依逕為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如公開展覽期間無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公開展覽期間有陳情意見,則再提會審議。
- 二、有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略),請併同前項決議文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將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轉知陳情人。
- 三、有關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交通路網完整性,高鐵嘉義站特定區、馬稠後工業區、擴大嘉義縣治特定區(含醫療專用區)之供電計畫,以及未來擬設置之聯外輕軌運輸系統,請相關單位研擬適當之配套措施。」。
- 八、案經交通部委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據本會第四九八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完竣,並以該部九十年二月一日交路九十(一)字第○○一○二六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經本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三○五一號函請嘉義縣政府及嘉義市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有案。惟經據嘉義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二三四七一、○二七二三九號函(抄件傳真)說明三略以:「交通路網完整性若無整體配套規劃,勢將造成審議之困擾,亦影響工程時效,故建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嘉義縣境內二號計畫道路與五十米聯絡道路間應有銜接路線),再交付辦理公開展覽事宜」到部,再經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號函交通部略以:「請貴部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九八次會議決議文三,協調嘉義縣政府及嘉義市政府研擬適當之交通路網配套措施,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報部,並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再由本部依逕為變更都市計畫程序重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至於嘉義市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等事項,仍繼續辦理。」,嗣准交通部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交路九十(一)字第○○六七一三號函略以:「有關首揭都市計畫案,業經本部高鐵局協調嘉義縣政府研擬適當之交通路網配套措施,並經貴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據以修正都市計畫書圖完成后,由嘉義縣政府確認」到部,爰依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號函,再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依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五○號函示內容,由本部依逕為變更都市計畫程序重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