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2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擬定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外木山漁港新生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21
案件id
l3Oa6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三一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基府工都字第○三二○○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案名修正為:「擬定擴大基隆市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外木山漁港新生地)細部計畫案」,以資妥適。
- 二、法令依據增列「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以資周全。
- 三、將計劃書內第二—四頁之「漁業休閒專用區」修正為「休閒漁業專用區」以符合主要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名稱。
- 四、土地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一點第二款刪除。
(三)為增加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訂:「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休閒漁業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