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中心地區(西北部分)都市計畫(車站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文化園區使用暨機關用地供文化園區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DMffG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六十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府工都字五五七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符合公共設施用地劃定之目的與使用性質,本案擬變更後名稱「機關用地供文化園區使用」,應修正為「社教用地」。
- 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應依照本會第四九三次會議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辦理。
- 三、計畫書第八頁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與附表一土地清冊之面積、用地權屬等,應請市府再與林務局確認後,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