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中心地區(西北部分)都市計畫(部分鐵路用地兼供社教機構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N2QM7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六十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九日九十府工都字五五七八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理由應補充敘明基地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現況係為廢棄鐵軌並不影響將來公眾通行。
- 二、為確保交通安全及道路之順暢,建議市府刻正辦理「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案內,將本案基地左下方四公尺寬通往後站之人行步道,配合變更為八公尺寬。
- 三、基地與車站主體間應留設適當距離之隔離綠帶,以作為緩衝空間之用。
- 四、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之規劃及檢討情形,應納入計畫書規定。
- 五、至計畫書內相關圖面錯誤部分,亦應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