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三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容積通盤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NNaFI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四七九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請基隆市政府就退縮規定部分研提具體可行方案併同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核。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訂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二)、參照前台灣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二之規定訂定之。」(三)、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適應未來停車需求,增列第三點:「住宅區、商業區內,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一○○平方公尺則每一五○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四)、1.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修正為:「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表一之規定。」2.將前開表一名稱修正為「訂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蔽率容積率一覽表」並將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現行法令已有規定,故將表內所載建蔽率刪除。
(五)、第四點(三)中段之「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業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依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四點(三)予以刪除。」
- 二、案經基隆市政府以九十年五月二日九十基府工都第○二七七四二號函復略以:
「(二)、本府前依鈞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一三二號函辦理擴大(全市轄區)都市計畫案,其應注意事項包括「為全面管制都市發展密度,並依計畫容納人口及可供發展用地,應全面實施容積管制」。
(三)、依據鈞部前開號函,本府與規劃單位簽訂「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委託合約書」,辦理擴大都市計畫及全市都市計畫總檢討將五個都市計畫區合併成為一個都市計畫區,及規劃訂定容積率等。計畫範圍為本市全部行政轄區,計畫工作內容主要研究範圍包括「全市容積率規劃訂定」。
(四)、前為配合加強全省實施容積率之政策,乃提出專案辦理旨開三個容積率通盤檢討案,並報請鈞部審議決議在案,惟尚涉及退縮建築規定事宜,因對本市舊市區之建物改建影響甚鉅,本府曾於列席鈞部都委會時提出說明。有關退縮建築乙節,其對全市都市計畫未來之完整性、新舊市區不同地區發展特性及執行之適宜性等問題有審慎研酌之必要。
(五)、另鈞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八九八五四六八號函令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細則中對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之容積率已作詳述及規定。目前之執行遵照上開細則所訂「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依上開細則規定管制」。故本市容積率專案通盤雖未完成法定程序,而實際上已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
(六)、基於上述考量,本市容積率專案通盤案如配合「擴大及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併案檢討方能配合本市各地區空間功能及土地使用計畫,特報請鈞部同意併案辦理。」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基隆市政府九十年五月二日九十基府工都第○二七七四二號函復意見併「擴大及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惟左列各點請該府妥為因應配合:
- 一、為改善並解決都市停車問題及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將來辦理「擴大及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請參酌本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一三二號函辦理擴大(全市轄區)都市計畫案意見:「請依『改善停車問題方案』規定配置足夠停車空間及依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規劃整體性網路」,就未來基隆市都市發展需求及地理環境特性,妥為規劃。
- 二、請參考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
- 三、將來訂定「擴大及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時,請增訂都市設計準則,以利其空間之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