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S24Re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計畫案前經原台灣省政府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公開展覽,及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假頭份鎮公所、竹南鎮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完竣,並嗣經前台灣省都委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第五七四次會議審決通過;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部中部辦公室爰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五○六一號移文單檢附計畫書圖到本部營建署辦理後續核定作業事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歐陽委員嶠暉、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提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元月四日第四七八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前台灣省都委會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以本部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四六七號函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上開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在案。
- 七、本案台電公司為配合竹科四期供電用地之需要,擬於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一案變更部分農業區部分,增劃設「電力事業專用區」,案經本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八十九營署都字第一一五○三號函復經濟部並副知苗栗縣政府略以:「本案為避免影響地區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兼顧旨揭申請變更案之輸電線路工程用地需求,請貴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公司再與該府妥為協調,另覓適當地點設置,如確無其他替代位置,應協調該府及上開計畫案規劃單位(本署市鄉規劃局),將貴部所需用地需求納入上開變更案,並依上開決議妥為修正計畫內容,及併同評估該地區區段徵收可行性後,再由該府併案報部核處。」有案,故苗栗縣政府爰針對上開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一八次、一二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該府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九○○○○五八二七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再提會重新審議。
決議
- 決議:為爭修正計畫書圖作業時效,本通盤檢討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部分,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及左列各點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另案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外,其餘部分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本會第四七八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部核定轉行政院准予備案後交由苗栗縣政府發布實施。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一案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部分,應依本部地政司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地司(十二)發字第九二二八七號函(詳附件)提意見修正,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一二五次會決議:「請台電公司就本案電力事業專用區部分,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取得地權同意書,並完成十公尺綠地植栽設施後通過,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否則維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七八次會議決議」乙節,據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說明,本案電力事業專用區土地業經台灣電力公司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取得地權同意書,故准照縣府核議意見同意變更,並應將上開同意書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執行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