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十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壁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a2Kd4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後壁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八九次會審議完竣,並經台南縣政府以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府城都字第八0七九二號函報請核定,案經本部營建署以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營署中審字第七七B-九0一0六四二號函請參考本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報核在案。
- 二、案經台南縣政府依本部營建署上開號函辦理後,以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九九五八九號函送「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照左列各點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併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八九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八九次會決議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部分:參據台南縣政府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九九五八九號函所送「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建築線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訂定如后:
(一)建築線退縮規定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台南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台南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三、(二)停車空間設置標準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2.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