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bJLca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五六次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第一六一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五次會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九九三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張委員弘憲、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五月一日及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召開四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年五月一日及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四九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二.一○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三六公頃,鑒於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增加住宅區面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除採納鎮公所列席人員意見,將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自來水事業用地南側原文小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之台糖土地(面積約一.六六公頃)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外,其餘不足部分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應妥為補充。
- 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重新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
- 四、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電信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 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文小二、文小三、文中二土地取得方式漏列請補正,又預定完成期限不符實際,請縣政府重新修正。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四:為統一名稱,將電力事業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二)新編號八:1為確保計畫之可行,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及鎮公所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2除本案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先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定。
(三)新編號十一:為統一名稱,將倉庫區修正為「倉庫專用區」。
(四)新編號十二:將機三用地用途修正為地政事務所、消防隊…等使用乙節;修正為:「機三用地用途修正為供地政事務所、消防隊使用」,以茲明確。
(五)新編號二十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
- 七、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三○、○○○人,住宅區面積九五.四○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五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四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六二;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三○○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十一.三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都市計畫書未載明者,分別為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四○。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三)第四點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維持原計畫條文內容。
(四)本計畫區屬舊市區,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及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研擬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左:
1、退縮建築規定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行政區、電信事業專用區、自來水事業用地、電力事業專用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醫療專用區、倉庫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 八、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龔文華陳情地點:工一及工二乙種工業區內道路工一東西向十公尺道路未與工二東西向之十公尺道路路口相對不符實際確為不可行請將該工一東西向十公尺道路南移約十公尺以資改善交通。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變更後將影響他人權益,故未便採納。
2.陳情人:江啟鴻等四人陳情地點:工一、工二工業區本區自七十九年開始禁建至今已十一年之久,一直無法開發至本鎮發展受阻人名權益嚴重受害准予開放建築以便使用俾利地方發展併結束民怨。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
3.陳情人:張進埤等三人1.為確保當地居民安全及達到預防機先搶救災害之將平林段632.548.548-1.635.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意見照公開陳情地點:火車站西側住宅區平林段632.548.548-1.635.636等地號土地成效。
2.原地主詹振芳等四員願無償提供土地闢建道路。
636等地號土地劃設為六公尺寬之道路用地。
展覽變更內容通過。
4.陳情人:陳董壽等二人陳情地點:工一、工二工業區1.該方案未曾徵詢民意並不可行又限制了該區發展。
2.依目前法令以重劃方式辦理並不可行勢必影響本區發展造成所有權人財產損失。3.請迅即回復原規劃如有設廠需求時可依都市計劃法二十七條或依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為合宜分區始符民意。
撤銷工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增加之附帶條件三「區內道路由土地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回復原規劃之工業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