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四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kQMAa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第十三屆第七次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第十三屆第八次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第十三屆第九次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屆第十一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三屆第十三次會、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三屆第十六次會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屆第十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四二一五二號函、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二二○四○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五五二五○號函檢(補)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人)、李委員威儀、劉委員可強等三位專家委員及倪委員世標、汪委員潔庸二位機關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四月十九日(現場勘查)、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四日召開四次會議審查完竣,獲致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同意照規劃單位(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參據交通部觀光局所作台灣地區旅遊成長統計資料及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之觀光遊憩需求與預測分析,將至民國一00年之計畫旅遊人次訂定為
- 一、四三八、000人。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四:(一)本案暫予保留,俟桃園縣政府參據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二)除本案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先行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定。
- 三、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一條規定,本計畫旅館區將來申請開發建築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二:採納規劃單位(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列席人員說明,將再發展區管制要點修正詳如附件二。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4:本計畫區位於石門水庫上游,風景優美,將來觀光旅遊興盛可期,旅館區之設置有其實際需要,故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分別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四月十九日、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四日召開四次會議審查「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小組意見: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份:詳左表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項目面積一變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年民國九十四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訂定之目標年。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人口、住宿人口及增訂之計畫旅遊人次皆以民國一00年為基準目標,故修正為民國一00年。
二變本計畫區東南側風景區遊樂區三六‧四五○‧○四河川區【河川區範圍應以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堤防預定線)為準。】三六‧四1配合八十五年一月九日八五府建水字第一四二五一一號函公告之大漢溪上游段(石門水庫後池堰—石門都市計畫界)治理基本計畫之需要。
2原屬計畫道路部分為免影響交通系統之完整性,仍維持現行計畫道路。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人1本計畫區北側保護區營區一‧八七七‧○○機關用地八‧八七現況為行政院能委會使用。本變更範圍內,將現況為行政院能委會使用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中科院使用部分變更為營區,以符實際需要。
四變文四南側農業區保護區綠地二‧八四○‧○七○‧三八營區三‧二九配合現況中科院及文四使用範圍土地變更為營區、學校及保護區,以符實際。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三七保護區○‧三七農業區○‧一八學校用地○‧一八五變文五南側及公六北側保存區保護區綠地○‧二六○‧一五○‧○二宗教專用區○‧四三1其非依古蹟保存法所指定之古蹟,故修正分區名稱,以符實際。
2配合現況使用範圍,酌予調整分區範圍,以符實際。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號項目面積項目面積意見六變公七西南側工業區○‧九商業區(一)附帶條件六: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與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及指定退縮建築等事宜),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築。
2所提出之公共設施應先劃設停車場用地。
○‧九1該工業區規劃於住宅社區之中心,其將影響居住環境品質。
2在不超出部頒商業區劃設標準及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下,併鄰近商業區使用,以增進該地區之商業機能。
維持原計畫,請確實查明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如仍有變更之需要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七變停十六西側國民旅社區五‧三旅館區(一)五‧三1原計畫國民旅社區僅限作一般別墅及招待所等使用,因一般別墅定義不明確,且招待所已不符實際需要,故配合本計畫區旅遊住宿需求,酌予變更,以符實際需要。
2因應地方彈性需求,增列旅館區之容許使用組。
本計畫原劃設國民旅社區,分區名稱尚無不妥,故維持原計畫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項目面積八變十機十四農業區機關用地綠地道路用地○‧三九○‧四○○‧七一○‧二二營區一‧七二機十四原指定石園醫院使用,惟現況石園醫院使用範圍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故配合軍方現階段需求及符合現況,變更為營區,其餘用地併鄰近分區使用,以符實際。
除將變更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農業區部分修正為綠地,及變更綠地為農業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綠地○‧一三○‧○三○‧四二農業區○‧五八九變十一文一東側綠地遊樂區保護區○‧一四○‧○一○‧○一污水抽水站用地○‧一六配合台北縣及桃園縣政府執行之板新水源保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實施計畫及台電公司所提需要劃設。
除將變更綠地為變電所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並請台灣電力公司重新考量,如認為仍有需要時,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綠地○‧六二變電所用地○‧六二十變十二公七南側鄰里公園用地○‧○八公園用地○‧○八該鄰里公園面積過小,且其與公園七緊鄰,故予以併入公園七整體規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劃。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項目面積十一變十三人12人35人37計畫區綠地、停四南北側綠地七‧六四農業區保護區六‧九一○‧七三1原計畫於住宅社區周圍劃設綠地,因其周圍已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農林地自然景觀,實無劃設綠地之必要。
2酌予縮減綠地面積,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本案原劃設之綠地坡度較平緩部分,仍有保留必要,故除將變更綠地為農業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附三)綠地道路用地○‧六五二‧七六○‧二二住宅區(附七)三‧六三配合台三乙線道路兩側密集房屋實際發展需要,俾利該地區環境品質之提升及計畫之有效執行。
【附帶條件七: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一﹑同意照規劃單位依小組意見所製作修正內容(詳附件一)及變更計畫圖附帶條件通過。
商業區(附三)○‧○五商業區(附七)○‧○五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市地重劃之負擔超過法定上限之部分,由主管機關負擔。
綠地道路用地○‧○八○‧○三旅館區(附七)○‧一一二﹑本變更範圍內現有一百四十年歷史之傳統建物﹙三坑子段515-3地號為準﹚,具有保存之價值,故變更為傳統綠地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七○○‧○六○‧○五鄰里公園用地(附七)○‧八一住宅區,並依現況維護使用,其修建、改建應徵得桃園縣政府主管機關之同意。另上開傳統住宅區範圍,建議桃園縣政府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程序指定為古蹟保存區。
住宅區(附三)○‧二○市場用地(附七)○‧二○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項目面積住宅區(附三)○‧二○廣場用地(附七)○‧二○道路用地綠地○‧○二○‧一九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七)○‧二一綠地○‧二○綠地(附七)○‧二○住宅區(附三)綠地○‧○○○‧○○道路用地(附七)○‧○○十二變十四人34-3Ⅱ之6號道路西側附帶條件取消附帶條件四本案大坪市中心區因房屋密集市地重劃困難且無必要,故取銷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規定,改以徵收方式開發(由政府編列預算徵收之)。
將本案變更範圍劃為再發展區,並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訂定再發展區管制要點,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以順利推動本地區之開發,並有效誘導改善生活環境品質。
十三變十五本計畫區北側道路用地○‧四八農業區○‧四八保護區內無劃設出入道路系統之必要,故取銷原計畫道路並配合鄰近分區之變更而併入鄰近分區。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項目面積十四變十六停十五南側及西南側保護區風景區○‧一一○‧○二道路用地○‧一三配合現況道路系統酌予延長及修正計畫道路。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道路用地保護區○‧○六○‧○三遊樂區○‧○九十五變十七公十一東北側國民旅社區○‧○五道路用地○‧○五配合現況已開闢之道路調整,以符實際。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將變更道路用地為旅館區(一)部分修正為國民旅社區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一二旅館區(一)○‧一二保護區○‧○二道路用地○‧○二十六變十八停十六南側道路用地○‧三二保護區旅館區(二)○‧三二○‧○○因地形因素,施工不易,故縣政府於辦理市地重劃時依現有地形先行修正道路中心樁及地籍圖,並依修正後之地籍圖辦理重劃分配作業,故不影響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正後之道路中心樁興闢完成,故配合現有興闢完成之道路變更計畫道路及分區,以符實際。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將變更道路用地為旅館區(二)部分修正為旅館區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旅遊區商業區綠地○‧二七○‧○五○‧○三道路用地○‧三五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項目面積十七變十九人34-5計畫區旅遊區旅遊區二二‧七旅館區(二)二二‧七一稱,以符實際。
性需求,增列旅館區之容許使用組。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七,修正為旅館區。
十八變二十計畫旅遊人次無增列計畫旅遊人次全年九七○、○○○人次配合本計畫區觀光旅遊需求預測,酌予增列。
請規劃單位依據實際及未來需求,並參考交通部旅遊局所作旅遊預測相關資料,重新調整計畫旅遊人次,提請大會討論。
十九變二一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詳都市防災計畫配合實際需要,酌予增列。
除請規劃單位增列風災防災計畫,並列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變二二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詳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合實際需要,酌予增列。
照規劃單位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計畫通過。
二一變二三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詳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及檢討內容,酌予修正。
請規劃單位依本會審議結果修正。
二二變二四人34-2人34-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詳見表七增(修)訂條文詳見表七配合現行法令規定及本次檢討之變更內容,酌予修正部分條文。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二三變二五全部計畫區二千五百分之一計畫圖一千分之一計畫圖配合新測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予以變更。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項目二四人36停十六南側住宅區附帶條件一: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定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一:
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定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築。
得參採其原重劃負擔比例及現行全區公設比例,酌予降本案土地原為綠地及停車場用地,於七十三年參與重劃時,非屬共同負擔項目,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比照住宅區負擔其負擔項目,於七十
- 六、七十七年雖變更為住宅區,惟又要求負擔相當之公共設施用地,雙重負擔,顯有不公,爰予以調整原附帶條件規定。
本案範圍屬山坡地且有高壓電路鐵塔經過,似不宜作住宅使用,故請縣政府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提會討論。
低規劃其公設比例。
二五變三計畫區北側及東側
- 一、保護區(面積四‧二八公頃)農業區(面積一五四‧二八公頃)本區規劃為保護區其考量重點係受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禁建區,惟依桃園縣政府於八十年三月十九日八十府工都字第四八八五一號函公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禁建區及低密度人口區範圍修訂案,其管制範圍均已在核能研究所圍牆內,故該管制原因已消除。
- 一、本案中央三坑子地區(面積一00‧八0公頃)部分,為保存農村發展風貌及兼顧當地居民權益,故建議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1本地區具有良好之自然、人文資源及農村風貌,應另擬整體環境改善計畫,據以規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2在前述整體環境改善計畫未完成前,區內建築物之新建或修建,其建築物之造型、色彩、高度需與自然環境協調,新建或修建後高度達10.5公尺(或三層樓)或建築樓地板面積達330平方公尺者,其建築計畫應徵得桃園縣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同意。
- 二、本地區內「永福宮」係一百五十年之寺廟,為該地區文化、生活中心所在,其建築具歷史保存價值,故將該寺廟產權範圍及廟前廣場,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建請桃園縣政府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程序指定為古蹟保存區。
- 三、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六遊樂區(最小基地面積8000平方公尺)旅遊區(高)(最小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修正最小基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考量開發之可行性,將開發最小基地面積作調整。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七遊樂區﹙七一‧三五公頃﹚農業區為顧及當地居民權益及配合現況發展情形。
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規劃單位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左表面積單位: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一計畫區中央廣二東側住宅區商業區**道路用地*(面積不及一百平方公尺以*表示。)部分街廓無道路截角,宜增設之。
建議准予通過。
二計畫區中央廣二東側住宅區保存區○‧○一○‧○六宗教專用區○‧○七1該區現行計畫保存區部分為永和宮廟前廣場,住宅區部分為永和宮主體建築所在。
2本地區「永和宮」為一百六十年之寺廟建築,係該地區文化、生活之中心所在;其建築具歷史保存價值,故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准予通過,並建請桃園縣政府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程序指定為古蹟保存區。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詳左表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之。
維持原條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二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類別分組如表七之一所示。
1刪除表內容許設置使用區欄內工業區、國民旅社區。
2增列第二十三組:宗教設施使用。其容許設置使用區為宗教專用區。
3增列第二十四組:國防設施使用。其容許設置使用區為營區。
4表內容許設置使用區欄內旅遊區修正為旅館區。
5表內第二十組之容許設置使用區,另註明:風景區中南苑指I之5道路北側陸域部分,後池指I之5號道路北側水域部分及I之6號道路北側區域,其餘部分為新溪洲;「汽車賽平道」修正為「汽車賽車道」。
6刪除表內容許設置使用區欄內保護區及農業區。
7表內容許設置使用區欄內之分區依表七之二規定漏列部分,予以補正。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予以刪除。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予以增列。
配合本次檢討內容,予以修正。
配合本次檢討文辭修正。
明確指定風景區內南苑、後池及新溪洲地區範圍及名詞修正。
保護區、農業區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予以刪除。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及七,已維持原計畫,故容許設置使用區欄內工業區、國民旅社區不予刪除。
- 二、為符合實際,將9內「(1)獨立雙拼住宅(2)一般住宅」乙節刪除。
- 三、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8增列第二十五組媒體事業設施(1)影視製作及後製設施(2)媒體通訊設施,其容許設置使用分區為遊樂區。
9旅館區之容許使用組增加:
(1)獨立雙拼住(2)一般住宅(3)日常零售業(4)一般零售業(5)日常服務業(6)一般服務業。
10住宅區修正為須經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得作旅館使用。
修正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類別分組,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因應地方彈性需求。
三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規則如表七之二所示。
1刪除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等分區,增列宗教專用區、營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規則及修正旅遊區為旅館區,並將旅館區之容許使用組增加:獨立雙拼住宅、一般住宅、日常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一般服務業。
2表七之二「特許」改為「許可」。
3住宅區修正為須經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得作旅館使用。
修正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規則,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配合前項條文修正。
因應地方彈性需求。
名詞修正。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已維持原計畫,故工業區不予刪除。
- 二、為符合實際,將1內「獨立雙拼住宅、一般住宅」乙節刪除。
- 三、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四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之建1刪除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
2刪除旅(高地區)。
配合前項條文修正。
旅遊區與旅(高地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已維築依表七之三之規定。
3修正旅遊區為旅館區。
4增列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
5增列商業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
6刪除風景區最小寬度深度之規定。修正後之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之建築規定,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區)之管制規定相似,無特別區分之必要。
配合前項條文修正。
配合前項條文增訂。
配合工業區之變更而增訂。
配合實際地形、地籍需要酌予調整。
持原計畫,故工業區不予刪除,並將「5增列商業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乙節刪除。
- 二、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五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 一、使用:建築物或土地所從事之活動或作業。
- 二、使用組:為分區管制之目的,將土地及建築物各種相容或相同之使用彙成之組別。
- 三、住宅單位:含有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土地而自由進出者。
- 四、獨戶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 五、雙拼住宅:含有二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增列:
1招待所: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入口、門廳、供公私團體或機構非營業性接待賓客或僱用人員短期留宿之建築物。
2寄宿舍: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入口、門廳,供公私團體或機構僱用人員或學生長期住宿之建築物。
3旅館: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入口、門廳,供旅客短期留宿之建築物。
4建築基地面臨建築線者均視同前院辦理。
配合本要點之名詞加以定義。
維持街廓整齊以利建管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一般住宅:含有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和其他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土地而自由進出者。
發照執行。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七、容積率: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率。
- 八、最小基地面積:一塊足以興建所需最小建築物之土地面積。
- 九、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之水平距離之比,基地面前道路臨接公園、廣場、河川等寬度,得計入道路寬度計算。
- 十、庭院:與建築物在同一基地之空地。
十一、前院:位于兩側面、基地線之間,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二、後院:位于兩側基地線之間,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三、側院:位于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之間,沿側面基地之庭院。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六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維持原條文。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維持原條文。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發電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維持原條文。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維持原條文。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無增列: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予以增列。
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十一無增列:
污水抽水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配合本次檢討變更,予以增列。
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國小:建蔽率五0%,容積率一五0%。
國中:建蔽率五0%,容積率一五0%。
私立泉橋中學:建蔽率五0%,容積率二00%。
維持原條文。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維持原條文。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無增列:
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做多目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建設,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興闢。
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標使用。
十五無增列:
本計畫區內之遊樂區得向縣政府申增訂遊樂區開發方式,納入開發許可制,以加速該遊樂區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請開發許可,其申請條件、申請文件、逾期未開發之限制及變更開發計畫之規定,詳如附錄二。其開發許可經核准後,必要時政府得配合興修該申請區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或提供技術協助。
之開發,並促進本計畫區觀光遊憩之發展。
十六無增列: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建築。
參照新訂頒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增列坡度陡峭地區之建築限制規定。
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修訂為: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樹綠化,植樹綠化係指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其建築基地內,依照指定之樹類或花草類自行植樹、種草、栽花並妥為維護之,俾加強水土保持,綠化環境。
明定植樹綠化定義。
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它法令。
修訂為: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文辭修正。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參據桃園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九十府城鄉字第四六九四七號函所送「桃園縣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增列:
- 一、退縮建築規定:
「計畫內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臨接計畫道路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二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二十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增列左列鼓勵規定:
『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左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1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 一、本局經管石門-松樹#11、#12輸電鐵塔屬本局161KV石門松樹腳輸電線路範圍,其塔基老化且輸電線路跨越三坑國小校區為輸電安全辦理改建工程,經與相關單位協商洽辦後,以原有電塔位置將基座用地面積擴大提高導線辦理改建。
- 二、為擴大所需增加之用地屬私有地部份,皆徵得土地業主同意讓售本局,為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使能儘速完成電塔改建,以維護學校師生安全,請准於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建請將本局經管石門-松樹#11、#12輸電鐵塔塔基改建基地位於龍潭鄉三坑子段383-4、383-5、383-14、383-17、386、386-1等六筆土地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同意採納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2立法委員朱鳳芝。
吳信雄先生龍潭鄉石門都市計畫區內佳安、三坑村、大平村於民國五十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後土地遭禁限建,迄今四十年地方發展遲滯,居民屢次陳情要求解禁卻不可得,本次第二次通盤檢討終於通過佳安及三坑村解除禁限建,但大平村卻禁錮仍在,大平村被列入山坡地水土保護區及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並規劃遊樂區、旅館區、國民旅社區綠地…等,四十年來未見開發,顯見規劃不當,請先解決遊樂區問題,請將遊樂區優先變更為農業區、住宅區或商業區。另檢討通過之新都市計畫中,應由政府負擔重建公共設施費用,若強行要求居民負擔此一費用,係將政府決策的錯誤轉嫁至民眾,極為不公平。
- 一、龍潭鄉石門都市計畫區內大平村,建請內政部會同桃園縣政府都委會將遊樂區變更為農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工業區。
- 二、政府應負擔當地公共設施之重建費用,以維護當地村民之權益。
- 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十
- 五、二十六及二十七。
- 二、送請桃園縣政府參處。
3立法委員吳克清桃園縣龍潭鄉佳安、三坑村、大平村等三村被列入石門都市計畫區,妨礙地方發展至鉅且遭禁限建長達四十年,為消弭當地民眾長期的夢魘生活,強烈要求有關單位即刻訂定補償與回饋方案,儘速給人民合理的交代。
請有關單位即刻訂定補償與回饋方案,儘速給人民合理的交代。
送請桃園縣政府參處。
4大平村長鍾添翞三坑村長黃勝松家安村長江秀桂春鄉民代表陳春錢縣議員魏雪卿石門水庫觀光事業早已凋零、沒落,主要功能在蓄水,旅館區受到山坡地水土保持區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嚴苛法令管制,開發困難且受限制,根本無人問津,政府更無意開發,故請政府體恤百姓之苦,同意將旅館區開放變更為住宅區。
請將旅館區部分面積變更為住宅區(地號為龍潭鄉石門段3、4、5、7、8、9、10、11、12、12-1、13、14、15、16、17、18等十六筆土地)請桃園縣政府詳於說明後提請大會討論。
石門都市計劃區自救會主任委員劉佳雄【附件一】變更內容第十一案(規劃單位依小組意見修正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計畫區綠地、停四南北側綠地道路用地○‧二二○‧二三道路用地(附七)○‧四五配合台三乙線道路兩側密集房屋實際發展需要,並兼顧台三乙線主要幹道行車安全保留沿線之綠帶,俾利該地區環境品質之提升及計畫之有效執行。
住宅區(附三)綠地道路用地○‧六五二‧六三○‧○八住宅區(附七)三‧三六商業區(附三)○‧○五商業區(附七)○‧○五綠地道路用地○‧○一○‧○三旅館區(附七)○‧○四綠地停車場用地一‧○二○‧○五綠地(附七)一‧○七住宅區(附三)○‧二○停車場用地(附七)○‧二○住宅區(附三)○‧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七)○‧二○附帶條件三: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定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築。
2.所提出之公共設施應優先補不足之市場用地。
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2.市地重劃之負擔超過法定上限之部分,由主管機關負擔。
【附件二】變更石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發展區管制要點
- 一、為順利推動本計畫區之開發,並有效誘導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再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為都市計畫圖標示大坪地區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第一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四之範圍);獎勵容積之接收基地,則以本計畫區為範圍。
- 三、再發展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可採(一)個別建築、(二)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兩種方式辦理。
- 四、再發展區住宅區及商業區採個別建築者,建敝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五、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其建築土地可獲得獎勵容積,每捐贈本區內一平方公尺公共設施用地,可增加三平方公尺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後土地權屬登記為桃園縣政府或龍潭鄉公所所有。
- 六、為鼓勵再發展區建築土地提高綠覆率,降低建蔽率,凡建蔽率低於60%上限者,均可獲得獎勵容積;每降低建蔽率1%,可獲得獎勵容積2%,獎勵容積以20%為限。
- 七、為加速再發展區內公共設施之興闢,凡捐贈建設經費予桃園縣政府或龍潭鄉公所,其建築土地可獲得獎勵容積。獎勵容積額度以該捐贈建設經費除建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以下稱代用地),每一平方公尺代用地可增加二平方公尺之獎勵容積。
- 八、再發展區內住宅區內建築基地獎勵後總容積不得大於200%,商業區內建築基地獎勵後總容積不得大於360%,再發展區以外之住宅區、商業區、旅館區經接收獎勵容積後,仍不得超過原規定容積上限之1.3倍。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