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交通用地增列可作經貿展演及其相關設施使用項目)細部計畫覆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kdluT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交通用地增列可作經貿展演及其相關設施使用項目)細部計畫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八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政府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七一六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經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五0七次會議審議決議:「交通用地興建經貿展演及其相關設施,與原細部計畫劃設意旨未儘相符且涉及使用分區之變更,故維持原計畫,如市政府重行評估後確有興建經貿展演設施之必要時,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在案,惟台中市政府認為該交通用地原計畫規定得依大眾捷運法及其他規定辦理聯合開發,並作為多目標使用,本變更案仍保留原交通用地之轉運功能,應無前開審決所提「與原細部計畫劃設意旨未儘相符,且涉及使用分區之變更」之情形,故以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八二0二七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覆議及以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00五二八號函檢附覆議理由書等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決議
- 決議:本案交通用地係供車站、轉乘設施、停車場、路線(軌道)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且行政院函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並無交通用地類別,無法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開放供作經貿展演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故維持本會第五0七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