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七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qpz8S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三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以九十年五月七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四六四四四號及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五○一五一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辦理單位:新竹縣政府。
- 三、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 六、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審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參酌本會審查類似案件之原則及考量竹北地區相鄰都市計畫區發展之狀況,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部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游委員以德、翁委員金山、黃委員崑山、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體育場用地東北側之第三種商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部分,因涉及分區之變更且未經公開展覽,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反對意見則照專案小組意見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部分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九十年七月九日召開審查「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第二點及第三點有關停車空間設置部分,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其文字內容與所附表「停車空間設置規定」級距表所載不一致,故修正為:「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限。」,以資明確。
- 二、第二點及第三點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部分,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三八、○○○人,住宅區面積一一六.五一公頃,商業區面積十四.一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四五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六五;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九一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三三.五七,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都市計畫書未載明者,分別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四○。惟縣都委會決議後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六○,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之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暨將第三點之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維持原計畫。
- 三、第八點:依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體育場用地得使用之項目已有詳盡之規定,為避免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維護鄰近地區之景觀、公共安全與衛生,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 四、第十五點:參採新竹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五○一五一號函送之意見,修正如下。
「十五、第一、二種住宅區之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八公尺(含)以上,十二公尺(含)以下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五公尺建築,面臨計畫道路寬度超過十二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其退縮部分得計入為法定空地,不得設置圍牆,並鼓勵植栽綠化。
毗鄰竹北(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範圍之道路銜接則配合竹北(文化中心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至少退縮四.五公尺建築,應退縮建築部分,詳見附圖三。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或地形特殊者,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 五、計畫書所附「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前後條文對照表」內修訂後條文第二十二點及第二十三點係新訂者,備註欄誤載為「同原條文」,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 六、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之意見,將體育場用地東北側之第三種商業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並請縣政府於提大會前備文檢附變更內容綜理表(含變更計畫圖及詳述具體變更理由)報部,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