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51-審議事項-第五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51
案件id
zHtvU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三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以九十年五月七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四六四四四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辦理單位:新竹縣政府。
- 三、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 六、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一一次會審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參酌本會審查類似案件之原則及考量竹北地區相鄰都市計畫區發展之狀況,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部徐委員淵靜(召集人)、游委員以德、翁委員金山、黃委員崑山、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九十年七月九日召開審查「變更竹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第二點及第三點有關停車空間設置部分,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其文字內容與所附表「停車空間設置規定」級距表所載不一致,故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建築基地面臨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限。」,以資明確。
- 二、第二點及第三點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部分,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五○、○○○人,住宅區面積一三一.四一公頃,商業區面積十五.九二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七○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九○;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三四○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九.四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都市計畫書未載明者,分別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四○。惟縣都委會決議後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六○,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二○,似屬偏高。鑒於竹北市係屬縣治所在地,考量將來發展之需要並顧及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之第一種住宅區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暨將第三點商業區之容積率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