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農場寮)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DCAJm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九南市都計字第六四六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二十二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五○三次會審議台南市細部計畫案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含本部中部辦公室已承接之台南市類似案件),案經簽奉核可,由徐委員淵靜(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夏委員鑄
- 九、翁委員金山、陳委員明竺、張委員元旭及張委員弘憲等七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六月二十六日、八月十六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三月九日、六月二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審查意見:
本計畫區面積一三.四七公頃,係於六十八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農漁區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台南市政府遂據以擬定細部計畫。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擬定台南市安南區(農場寮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 二、本計畫區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參考本會審查案例,請台南市政府在公共設施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及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面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之原則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二)第二點: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參考本會審查案例,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住宅區之最小面寬不得小於六公尺,且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平方公尺者,則超過部分每超過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四﹚住宅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如屬原應依「台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規定留設騎樓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中並應留設淨寬三公尺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其餘非屬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為顧及污水管線之埋設,除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外,其另一面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五公尺,其另一面亦應配合退縮一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五)第四點:本計畫區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公共設施用地不宜再作多目標使用,故予刪除。
(六)為維護居住品質,增訂:「台南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