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恆春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MCVH5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一○三、一○九及一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二一八四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享博(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謝委員正倫、張委員元旭及張委員弘憲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九日及八月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
- 一、陳情人:
聯勤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地點:網紗段156-68、204-34、204-38等三筆土地陳情地點為海軍三軍聯訓基地北門營區,面積○.五七一九公頃,若劃設為非軍事用地,將影響國防安全與國軍建軍備戰之任務甚鉅,且本營區早年即為軍事使用,故建請將原屬「農業區」之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俾利軍事任務之遂行。
建請將原屬「農業區」之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俾利軍事任務之遂行。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調整編號第二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五月二十九日及八月九日審查意見:
-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將「機八」機關用地(郵局使用)、「機九」機關用地(台電公司使用)、「機十一」機關用地(電信局使用),分別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電力事業專用區及電信事業專用區。
- 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恆春古城垣係國家二級古蹟,故將保存區修正為古蹟保存區。
- 四、為落實工業區分類管制,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參考使用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訂為乙種工業區,以利管制。
- 五、為考量加油站民營化之政策,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以符實際。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整編號一:為符合實際,將計畫目標年酌予調整為一○○年。
﹙二﹚調整編號四:為補本計畫公兒用地面積之不足及避免土地畸零不完整,除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變更範圍毗鄰之公有土地(住宅區、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兒用地及將「公二」公園用地變更為公兒用地,並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調整編號五:
1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部分,除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得在公平合理原則下分期分區辦理)至少提供百分之四十以上土地作為公兒用地(面臨二號十八公尺)及廣停用地(面臨機六),並由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圖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部分,經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內之土地部分係屬私有,為免影響人民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3變更住宅區為停車場用地部分,經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內之土地係屬公地,且為補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之不足,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整編號八: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五)整編號十:為符合大法官第四○六號解釋函意旨,增列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至少百分之二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內,依程序擬定細部計畫)。」。
﹙六)整編號十一: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
﹙七﹚調整編號十二: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除將部分「機六」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以供興建陳達紀念館使用外,其餘增列供環保及衛生機關使用,並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
﹙八)整編號十三:增加住宅區應整體考量,且不宜作帶狀發展,故維持原計畫。
﹙九﹚調整編號十四:為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故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並限制僅得作屋內型變電所使用及加強綠美化。
﹙十)編號十五:該人行步道尚供民眾通行之用,故維持原計畫。
﹙十一﹚調整編號十六: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商業區可供作市場使用,故採納縣政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 七、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一)編號23:併調整編號十三。
(二)編號26:併調整編號十三。
(三)編號38:併調整編號十五。
- 八、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一)編號1:併調整編號五。
-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五、○○○人,住宅區面積八十八‧五八公頃,商業區面積十‧六三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一二六;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八○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八‧八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一五○及百分之二一○。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為考量地方發展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三)配合古蹟保存區之劃設,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五點修正為:「古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為考慮學校用地興建校舍之需要,將第八點、第九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五)將第十三、十四點之電信及電力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電力事業專用區,以符實際。
(六)為將郵政事業用地作適當之管制,增訂:「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七)為維護恆春古城周遭之環境品質及地方特性,增訂:「屏東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及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依都市設計準則審查本計畫區之建築物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八)為綠化、美化環境,將第十七點修正為:「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