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九案:宜蘭縣政府函為「擬定礁溪都市計畫(別墅區開發區三)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別墅區部分開發區三為開發區三─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QsHSs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三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二九一八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辦理單位:宜蘭縣政府。
- 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
- 四、擬定暨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五、擬定暨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五○九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八、嗣經簽奉核可,由本部夏委員鑄九(召集人)、游委員以德、周委員志龍、陳委員銀河、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及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位於山坡地,故除將來之開發行為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辦理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及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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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3? @? _???WdB??Ò•[Ä&œdô\ÿÁn| ……Í(4.整體開發街廓臨接非都市土地或溝渠用地部分,應沿其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並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將退縮規定由原計畫三十公尺縮減為十公尺,有關湯圍溪整治規劃水文分析、水理分析等相關資料。
- 二、為符合實際變更內容,將案名修正為:「擬定礁溪都市計畫(別墅區開發區三)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別墅區開發區三及宗教專用區為別墅區開發區三─一)案」。
- 三、本案別墅區開發區三細部計畫之劃設,同意照宜蘭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日九十府建城字第○八五八○六號函送計畫示意圖說通過,並請宜蘭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 四、別墅區開發區三─一部分,請縣政府將前開號函所劃設細部計畫示意圖一併納入計畫書,供將來開發區三─一擬定細部計畫時之參考。
-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一)編號十一,有關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五、(一)「1.各開發區原始地形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部分應予原貌保留,不得變更地形地貌,以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2.各開發區原始地形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間部分,得以人工敷設步道或作為法定空地之用。」,參酌以往審查案例,建議修正為:「1.各開發區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地區,應維持原地形、地貌、林相,不得開發利用。2.各開發區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二)編號十二,有關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六、「2.沿開發區一與開發區二、開發區四與開發區五之分界線,應各退縮四公尺規劃為匯集性道路連接聯外道路,且其長度不得少於該分界線之一半。」,建議將原計畫條文中「其餘部分應各退縮一公尺以上作為以人工敷設之步道。」乙節予以保留,以維持連接聯外道路系統之完整。
(三)編號十四,有關縣都委會決議修正條文:八、「3.街廓沿八─一號聯外道路或面臨十一─一號道路部分應退縮五公尺建築。」,參酌原計畫規定內容,建議修正為:「3.街廓沿八─一號聯外道路暨十一─一號道路或面臨十五號道路部分應退縮五公尺建築。」。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建議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為增加人行空間,建議將第十一點之四修正為「基地鄰接道路部分,應退縮一.五公尺作為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
- 七、本案後續都市設計與建管發照過程中,宜要求建築師儘可能發揮本基地之特性,讓各建築物能彼此互相尊重,使各家戶使用之主要空間都能享用龜山島之景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