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十八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停車場、殯儀館用地、河道、墓地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cpTN9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九十年年七月十二日第一三二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府都計字第五三四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五一五次會議審決:「本案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地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爰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陳委員明竺、范委員國俊、陳委員銀河、游委員以德、林委員大煜等八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赴現地會勘、及同年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並提經本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五一六次會議審決、:「一、本案生活圈道路系統之計畫道路兩端無爭議路段,先行同意變更通過(道路用地確定路段範圍由本會專案小組決定),中間路段經過湖濱社區、西湖園社區、客雅溪及青草湖等地區,因涉因素較多,再由本會專案小組迅行整合,如經再評估確無其他更佳可行路線方案,確認原公開展覽方案為最佳方案,則原則同意照新竹市政府所提路線及核議意見通過,並應就所涉道路之工程技術、施工安全、生態工法等問題妥為處理,期使對環境衝擊負荷減至最低,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免再提會討論;惟如經再規劃評估,尚有其他較佳可行之替代路線方案,則再提會討論,其超過原公開展覽範圍之路線,應依法補辦公開展覽程序。二、因案涉層面甚廣,本案專案小組委員,同意增加夏委員鑄九及張委員弘憲,且專案小組審查時,應邀請經濟部水利處派員參加,以資周延。」有案。
- 七、嗣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年九月四日召開第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