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171-審議事項-第七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擬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北側地區)工十四至工三十三工業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171
案件id
uzV9g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委員會第十三屆第十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九九五三號函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三三六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及第二十二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第五0五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桃園縣政府所送細部計畫圖規劃內容未儘妥適,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品質,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徐委員淵靜(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劉委員可強、倪委員世標、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峻,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道路系統規劃不理想,造成多處道路斜角交叉情形,影響交通安全,請縣政府依專案小組意見詳為檢討道路系統,並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故將「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乙節修正為「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二﹚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綠美化環境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將第三點(工業區)及第四點(機關用地)之建蔽率分別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三﹚為綠美化環境及考量適當安全隔離,將第六點變電所用地及污水處理廠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變電所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及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四)有關建築退縮規定部分:建議參照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三三六四三號函訂定之「擬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高速公路以北地區)工十四至工三十三工業區細部計畫建築退縮規定」修正為:「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部分,至少應退縮四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基地情行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