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4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三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41
案件id
3urDB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五三次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五八次會議審決通過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府城都字第一六○五五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第四九二次會議審決如次:
「(一)基於台南縣政府與陳情人仍未能達成協議,故本案仍應請縣府賡續邀集陳情人及相關業主協商,並研擬具體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二)關於李火明先生列席說明陳情廢除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增設之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及應辦市地重劃之規定,或變更為商業區,以維護地主權益乙節,併同上開決議辦理。」
- 七、台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與陳情人及相關業主協商,研擬具體方案部分,案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府城都字第八六五五二號函略以:「本案以報告案提請本縣都委會第一五八次會議討論,經該會議決議為將陳情人意見納入下次通盤檢討研辦」到部,並再提經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七日第五一三次會議審決「准照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府城都字第八六五五二號函所提意見辦理」在案。
- 八、嗣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府城都字第一六○五五二號函略以:「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五三次會議決議刪除原『附一』附帶條件『應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定,即係與李火明君之陳情意見二一致之處」及「然而廢除應辦理市地重劃之附帶條件規定部分,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五三次會議已決議照案通過,自未在協調事項之列,而須協調事項經該縣都委會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故與本部第四九二次與第五一三次會議決議似無衝突之處」到部;惟擬刪除原附帶條件「應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規定部分,上開本會第五一三次會議並未明文決議,為求審慎,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提經本會第五一三次會議審決「准照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0府城都字第八六五五二號函所提意見辦理」乙節,經該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意見為:刪除原附帶條件規定「應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及原附帶條件規定範圍內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已協調新營市公所承諾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於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徵收闢建,至於陳情人陳情廢除該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或變更為商業區等意見,該府將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考量,故本案仍依上開本會第五一三次會議決議辦理,及請縣府正式行文內政部補充說明上開意見,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