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4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板橋(浮洲地區)主要、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41
案件id
NDM2cF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計畫案前提經本會第四五三、四九六會議審議,及再提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五0四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1、末段增列:惟將來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儘量予以補足。
- 二、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3、末段修正為:爰應儘量調整補足。
- 三、至於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開發方式之建議修正內容對照表,其中建議修正內容
- 一、二原則同意,併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5辦理;建議修正內容三部分、為避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文牴觸,不予採納。」
- 二、案准台北縣政府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0二一一七號函送依照修正後計畫書圖及說明略以:「旨開二案業依大部都委會第五0四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書、圖完竣,惟計畫區內之捷運系統用地北側部分土地(業經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徵收取得)前經本府交通單位評估有必要興闢聯絡道路,加以該用地東側之特二號道路路線迄今尚未定案,未來仍有可能變更,為避免將來因上開情事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曠日廢時,及衍生『土地徵收條例』第九條規定因用地使用與徵收目的不符,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撤銷徵收之情事產生,本府前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一0九六五0號函請貴署同意於計畫書內加註捷運系統(兼供道路使用)。復經貴署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以九十營署都字第0一九七七七號函請本府會同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協研訂具體之捷運系統用地管制內容,並報部再提部都委會審議確定後,依照辦理。本府遂於九十年五月七日邀集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相關單位研商確定,結論如下:『因特二號道路定案路線僅部分路段行經本計畫捷運系統用地內,故特二號道路於捷運系統用地內將不明訂其範圍及分區,而另於管制要點內增訂捷運系統用地得供道路使用之條文;條文規定如下:捷運系統用地係供機廠及其路線(軌道)等相關設施使用,並得兼供作道路通行使用。』,爰請貴署就此議題再行提會審議,若審議確定後並惠請予以核定。」到本部營建署,因屬上開本會第五0四次會議未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0二一一七號函送意見及依照修正後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