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41-審議事項-第一案: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修正草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41
案件id
OOF1m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原由經濟部與本部會銜訂頒之「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及「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因無法律授權依據,且經檢討無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之必要性,已由經濟部與本部會銜停止適用及廢止,並由經濟部另訂「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將上開方針、辦法及要點內容中屬於經濟部主管業務權責部分之規定予以整併納入,至於上開方針、辦法及要點中屬於土地使用規劃部分,則納入相關審議規範中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規範,並於本(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及八月二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完竣,並依研商會議結論重新整理草案妥竣,案經於本(九十)年十月八日提經本會第五一九次會議報告,獲致決議略以:「本件內容繁複,為期周延,請各位委員惠予研提意見後送營建署彙整後,再提會」,茲本署已依照各位委員所提意見,重新整理修正草案妥竣,特再提會報告。
- 二、歸納本規範之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與「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之廢止,將本規範中引據上開方針或辦法條文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以資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點至第四點、第七點至第九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三十六點)(二)增訂有關單獨申請供倉儲物流使用、及工業區、倉庫(儲)區、貨物轉運中心(專用)區及其毗鄰土地單獨申請供批發量販使用,以及位於金門、馬祖生活圈及澎湖生活圈申請案之最小申設土地面積規定,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十二點)(三)依照申請變更前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變更後使用性質之差異,分別訂定其生態綠地及必要性服務設施劃設比例,以符合公平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六點)(四)配合「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中有關工商綜合區中各種使用得以平面或立體方式規劃之規定,修正本規範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點及第三十二點)(五)配合「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之廢止,將有關開發人應提供一定比例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納入本規範規定,並依照申請變更前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差異分別規定應提供金額之比例,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三十五點)
- 三、檢附:
(一)「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修正草案」委員所提修正意見處理情形彙整表。
(二)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決定:洽悉,由內政部循行政程序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