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4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部分風景區及文大用地為文教區(供中台醫護技術學院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41
案件id
mNPgh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五日第一八一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六二八一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應比照本會審議類似案例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通案性退縮規定,增列:「文教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計畫案名應修正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部分風景區及文大用地為文教區(供私立中台醫護技術學院使用))」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