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三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7Bwdn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十三屆第二十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一四四○一六號函檢送計畫書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桃園縣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五、本案前經提本會第五一七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將尚未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改以徵收方式辦理,且未提出具體公平合理配套措施,是否妥適有待斟酌,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游前委員以德、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及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經提本會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五二一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桃園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之建議方案,尚屬具體,且據該府列席代表說明執行上並無困難,故請桃園縣政府考量桃園縣轄類似案件之處理,在公平合理原則下,妥為斟酌修正後備文報部,俾便提會討論決定。」,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以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四0九五四號函將修正意見報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部分照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四0九五四號函所送修正意見(詳附件二)通過外,其餘部分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案桃園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之建議方案(詳附件一),尚屬具體,且據該府列席代表說明執行上並無困難,故請桃園縣政府考量桃園縣轄類似案件之處理,在公平合理原則下,妥為斟酌修正後備文報部,俾便提會討論決定。
- 二、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專案檢討)並配合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官制要點)案」,以資妥適。
【附件一】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桃園縣政府建議案前言:
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區依主要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全區參加市地重劃,計需市地重劃地區共345.95公頃,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共154.77公頃,尚未完成重劃地區共191.18公頃。(本府重劃單位表示該區市地重劃因建物密集已確不可行)故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變更該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改以徵收方式辦理。
課題: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本案專案小組會議之討論,本案面臨兩大課題:一、本案如照案通過,則已重劃區重劃時已負擔公共設施,而未完成重劃區未負擔任何公共設施卻以相同條件發照建築之公平性問題。二、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夠之財源徵收公共設施。
建議方案:
- 一、本府針對前開課題研提建議案以順利推動本計畫區之開發,秉以公平正義原則採「差別容積」辦理本區之開發管制,並訂定獎勵辦法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進本區地主之開發意願,進而促進土地之利用,有效誘導改善生活環境品質,促進本區再發展。
- 二、本地區依開發情形區分兩大類:(一)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二)未完成市地重劃地區:
(一)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依原細部計畫書規定實施管制。
(二)未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得採1、個別建築、2、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3、市地重劃1、採個別建築者,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2、採併同捐獻公共設施用地之整體開發,其建築土地可獲得獎勵容積,其獎勵方式有二:
(1)每捐贈本區內一平方公尺公共設施用地,可增加二平方公尺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後土地權屬登記為桃園縣政府或大溪鎮公所或八德市公所所有。
(2)捐贈建設經費予桃園縣政府或大溪鎮公所或八德市公所,其建築土地可獲得獎勵容積。獎勵容積額度以該捐贈建設經費除以擬建築基地土地公告現值加成(依桃園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當年期之土地徵收加成補償標準加成)計算(以下稱代用地),每一平方公尺代用地可增加二平方公尺之獎勵容積。
(3)住宅區內建築基地獎勵後總容積不得大於180%,商業區內建築基地獎勵後總容積不得大於240%,工業區內建築基地獎勵後總容積不得大於210%。
(4)獎勵容積之接收及送出基地,以本計畫區為範圍,且接收基地及其併同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辦理均以一次為限。
3、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選擇適當範圍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容積率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V=V0(1+V1)/(1-V1)V:獎勵後之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訂為100%)V1:各宗土地實際重劃負擔比例(含主要計劃和細部計劃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及費用負擔比例)。
重劃後住宅區內建築基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工業區內建築基地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三、本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得依法徵收、價購、撥用、市地重劃、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取得。
-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註:
配合本方案之研提,建議本次個案變更名稱修正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專案檢討)暨配合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件
- 【附件二】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四0九五四號函修正意見:除將本府於專案小組會中所提之建議方案(詳附件一)二-(二)-1修正為「採個別建築者,住宅區內建築基地容積不得大於120%,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容積不得大於160%,工業區內建築基地容積不得大於140%。」外,其餘部分內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