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白河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PwTzX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六一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七一九六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台南縣政府依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參據本會審查案例及台南縣政府所訂「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建築線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增訂建築退縮規定如后:「機關用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