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覆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awHpG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決議略以:「本覆議案因案情複雜,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重新研擬之替選方案正式備文報部,並送由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依上開決議以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府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九號函送相關書面資料到部,並經原專案小組(陳委員明竺(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游委員以德、陳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九號函研提方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七凡建築基地捐贈距捷運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四十公尺寬以上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增加所捐贈土地面積乘以該捐贈土地容積率之二倍。
(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三000平方公尺,且捐贈面積不得小於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凡建築基地捐贈距捷運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四十公尺寬以上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三倍。
(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三000平方公尺,且捐贈面積不得小於七五0平方公尺。
(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四十公尺道路寬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其平均深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三)前述捐贈土地得參與合建;如係捐贈平面停車場應由捐贈凡建築基地捐贈距捷運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四十公尺寬以上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並符合左列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為所捐贈土地面積之三倍。
(一)原基地面積應大於三000平方公尺或一完整街廓,且捐贈面積不得小於七五0平方公尺。
(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四十公尺道路寬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其平均深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三)前述捐贈土地得參與合建;如係捐贈平面停車場應由捐贈者負責開闢完成。
(四)基地所在街廓未達三0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六、十七點對建築基地距捷運車站用地六百公尺範圍且臨接十二公尺、四十公尺寬以上道路之土地供政府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者已訂有增加樓地板面積即有最小面積之規定,其目的乃在取得捷運車站鄰近土地興建停車場或交通相關公共設施,以紓解其週邊之交通壅塞,如以繳交代金方式取代,而予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實非所宜,且其獎勵額度應予適度節制,以避免增加都市發展總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案,送由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建議照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審查意見維持本會第四八九次會決議。
二十五。
(二)捐贈之土地應臨接四十公尺道路寬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其平均深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三)停車場部分應由捐贈者平面開闢完成者負責開闢完成。00平方公尺者,得以繳交代金方式取代,捐贈土地代金之計算,則按捐出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之。
(五)依本條文所受獎勵不受第十八條之限制,惟總容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六十。
量,降低整體環境水準,故建議仍維持本會第四八九次會決議。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台灣地區都市計畫均已實施容積管制,惟各計畫區內甚多土地已高度開發使用,造成尚未開發土地相對使用強度遭致排擠,故請營建署妥予檢討是否有規範容積總量管制或訂定都市成長模式之必要,以利都市整體健全發展。本案因牽涉層面極廣,影響民眾權益及都市未來發展形態,如有必要,可專案研究後,再將研究結論提會。
【附錄】n‘"»”œœ’äi—@@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覆議案再提會討論案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台北縣都委會決議本會第四八九次決議覆議內容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會第五一九次決議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九號函研提方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工二北側、文小二西側及南側(面積二.公頃)第一種住宅區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捐出其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供作停車場、交通相關設施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應面臨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且面寬不得小於二十公尺)使用,並為維護良好居住環境品質,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捷運車站周邊土地已訂有獎勵規定,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捐出其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供作停車場、交通相關設施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應面臨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且面寬不得小於二十公尺)使用,並為維護良好居住環境品質,維持低密度住宅使用有其必要,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捷運車站周邊土地已訂有獎勵規定,本會第四八九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本覆議案因案情複雜,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重新研擬之替選方案正式備文報部,並送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1.依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建築基地,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
2.申請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但因申請建築基地所處街廓總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或本案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一號計畫道路(台二線)沿線均已開發高密度使用,本案住宅區之容積率仍維持一二○﹪,有欠合理,宜予檢討,且捐贈之土地係供作停車場、交通相關設施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使用,可彌補鄰近公共設施之不足。故為促進都市土地之合由開發者開發興建完成,捐獻予縣政府或公所後,始得依第三種住宅區之管制要點規定開發建築,否則維持第一種住宅區;若基地捐出土地之面積合計小於四百平方公尺者,得以繳交代金方式取代,捐獻土地代金之計算,則按捐出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之。
2.依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基地面積大於三千平方公尺者,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由開發者開發興建完成,捐獻予縣政府或公所後,始得依第三種住宅區之管制要點規定開發建築,否則維持第一種住宅區;若基地捐出土地之面積合計小於四百平方公尺者,得以繳交代金方式取代,捐獻土地代金之計算,則按捐出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之。
2.依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基地面積大於三千平方公尺者,應先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畫應無不妥,惟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涉及公平原則,維持低密度住宅使用有欠合理,故請台北縣政府補充詳細覆議理由,並重新研擬公平合理解決方案提會討論。
由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毗鄰土地均已開發完成致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3.申請建築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申請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供作停車場、交通相關設施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應面臨四十公尺寬計畫道路且面寬不得小於二十公尺),並由開發者開發興建完成,捐贈予台北縣後,始得依第三種住宅區之管制要點規定開發建築,否則維持第一種住宅區。但情形特殊且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以繳交代金理利用,並取得供都市發展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三九六七二九號函研提方案通過。
為為避免重複獎勵,故附帶條件增列:「依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土地,不得適用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其他獎勵規定」。
依台北縣政府研提附帶條件捐出之土地除供作停車場、交通相關設施或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使用外,並應考量配合生態、環保、防洪、防災及公共安全等都市機能,一併優先納入使用計畫。
員會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
3.依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土地不得適用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獎勵規定。
員會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照。
3.依本附帶條件辦理之土地不得適用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獎勵規定。
或參與合建方式取代上述捐贈土地,並按捐贈土地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之。
-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
編號台北縣都委會決議本會第四八九次決議覆議內容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審查意見本會第五一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