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八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埔鹽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h76Ol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委會第一二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九○彰府工都字第一七二五一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二、○○○人,住宅區面積五一‧六三公頃,商業區面積三‧三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約百分之九十二及商業區約百分之一七二,又本計畫之居住密度每公頃約二二○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九‧一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及二百一十,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及百分之二四○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 三、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書面意見及考量執行之可行性,修正如左列規定,並請縣政府正式備文報部及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一)退縮建築部分:
1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農會專用區等,區內建築物新建時: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新建時:
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及變更用途時,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依下列規定留設: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同意者,從其規定。
- 四、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 五、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 六、為適度管制加油站專用區土地使用強度,故增列:「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 七、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