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一案:為健全都市合理發展及維護國土資源建請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審議標準以資循。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ki9sT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內政部業已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惟該規範並未訂定總量管制常導致都市無限制發展並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 二、據報載目前台灣地區尚有高達壹佰貳拾餘萬戶空屋無人居住,對於住宅用地之限制發展實刻不容緩。
- 三、目前對於為農業發展之住宅需求,政院已訂有(1)農地釋出方案。(2)農委會及內政部會銜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3)各省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農業區興建農舍許可條文,可滿足農民之住宅需求。
- 四、建議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審議依以下原則辦理:
(1)變更標的之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或八十)以上始准變更,惟祭祀公業土地、台糖土地及公有土地之住宅區得不併入計算開發率。
(2)本案通過前已在各級政府審議中之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案件,若變更標的之都市計畫內住宅區開發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其變更為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00/100。並嚴格限制其開發期限。
(3)政院推動之重要建設變更案及都市計畫農業區既有之舊聚落變更為住宅區不受前二款限制。
業務單位說明:
- 一、查都市計畫農業區擬變更為住宅區土地,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已有計畫人口之成長、計畫年期內人口之推計,以及有關住宅區之配置等規定事項;換言之,依計畫年期內人口數與每人擁有樓地板面積數,即可推算所需住宅區面積;至於總量管制應以區域計畫人口分派數之都市計畫人口數為依據。
- 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檢討依據暨住宅區之檢討標準,現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已有明文規定,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嗣為配合院頒農地釋出方案之實施,以促進都市土地資源永續利用,落實開發許可制度,發揮土地市場機制,本部爰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訂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乙種,函請各地方政府查照辦理,目前依上開審議規範完成法定程序僅有台東縣勞宅乙處,面積約為六公頃。
- 三、有關陳委員銀河等人提案建議訂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審議標準,係創設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要件之規定,增加人民依法使用其土地權利之限制,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四號及第五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似有逾越都市計畫法之範圍,且衍生牴觸行政程序法預告程序規定之疑義,為符法律保留原則,本案宜留供研修相關法規或規範之參考。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