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十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oD8BM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七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一二一五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張委員元旭、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及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及十一月十三日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經核算,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惟此次通盤檢討並未增加住宅區面積,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劃設。
- 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三○公頃,且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鄉公所已另覓適當地點供設置消防隊及戶政事務所使用,故將「機三」機關用地(面積○.二七公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 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重新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為健全都市機能,以確保生活環境品質,故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本計畫區西南側三︱十二公尺計畫道路北側之農業區(面積約○.三五公頃)變更為污水處理場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六、請縣政府補充訂定事業及財務計畫,以資周延。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七: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其與二︱十八公尺計畫道路銜接路段,則以現有道路中心線等邊拓寬為八公尺,以維交通之順暢。
(二)新編號八:為避免道路開闢時大量開挖土石,造成邊坡不穩釀成災害,故維持原計畫。
(三)新編號九、十:本案部分劃設路段,將來開闢時將橫切山坡地順向坡,為避免造成土石災害,故同意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依小組意見所繪修正路線圖通過,惟考量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四八三次會審議「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綠地、道路用地)案」決議:「…為加速鄰近地區開發及考量整體都市計畫區之發展,本變更範圍西側及北側約三十五公頃之市地重劃區未開發完成前,中埔鄉行政轄區內之都市計畫不得再增加住宅區。」,故暫時先以虛線標示,以因應未來發展需求並作為日後規劃之參據。
(四)新編號十一:本案變更範圍地形陡峭、地界曲折,且遠離住宅區,區位未儘妥適,故建議維持原計畫,惟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以維護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故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將本計畫區「機四」機關用地南側,一︱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西側之農業區(面積約○.九四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八、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為提供較大之開放空間,故將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三)為合理管制停車場用地之使用強度,故將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四)增列:「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以合理管制加油站專用區土地使用強度。
(五)本計畫區屬舊市區,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及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左:
1、退縮建築規定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行政區、電信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市場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