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九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為河川區及部分道路為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uV0pT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七七次會及九十年九月七日第一七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四二六九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二)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八○一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工業區為河川區及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案」,以資妥適。
- 二、將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欄新計畫之其他規定內「其土地取得方式應配合變更為一般徵收」乙節,修正為:「其土地取得方式應配合變更為得採一般徵收」,以資妥適。
- 三、本案道路用地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其道路用地取得方式原係採區段徵收,故請嘉義縣政府將來執行時應參照本部地政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十九地司(四)發字第八九○○四五九號書函提類似案件之意見:「對於保留重劃分配權之可行性先予評估,並就可能產生徵收後又辦理撤銷徵收的後遺症以及宜否於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承諾事項等,研擬具體因應對策」,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