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25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東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251
案件id
vcmC0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九十三次會、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九十四次會及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第九十九次會審決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九日(九0)府觀都字第○一四○六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享博(召集人)﹑賴委員美蓉﹑羅前委員時瑋、張委員元旭、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四)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同意照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變更東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退縮建築規定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詳附件)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五二公頃及停車場用地不足0‧七二公頃,惟本次檢討並未變更增加可建築用地,且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計畫區內並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故請縣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應補充劃設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
- 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計畫區內「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調整編號三:請縣政府依左列原則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1變更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除自來水公司已開闢使用部分同意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
2變更機關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農業區及保護區部分:除自來水公司已開闢使用部分同意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部分坡度在三十%以上者變更為保護區、坡度未達三十%者變更為農業區。
(二)調整編號五:本案變更遊樂區為住宅區部分,其土地被二十公尺計畫道路及四公尺人行步道所夾,地形狹長,不宜作住宅區使用,故建議照公開展覽計畫(變更遊樂區為公園用地)通過。。
(三)調整編號十一: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一點:依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第七點:「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故將「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乙節刪除。
(三)第九點:1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六號解釋及避免執行上發生困難,故增列:「應於二年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依法定程序恢復或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2將第三款修正為:「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不得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亦不得整地供建築使用及作為法定空地。」(四)請縣政府參考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擬具體意見,提請大會討論。
【附件】變更東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退縮建築規定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 一、退縮建築規定部分:
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三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它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設置一部操過250-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操過400-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 八、臨時動議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