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八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崙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1g0O3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二一次、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二二次、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二三次、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二六次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二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八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范委員國俊、高委員明瑞、林委員素貞、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七、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逾三陳情人:崙背鄉公所地點:機二機關用地(陳劍松立法委員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轉送)有關雲林縣「變更崙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編號五將原計畫機關用地(現供崙背鄉公所及代表會使用,面積○.三七公頃)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一五公頃)及住宅區(○.二二公頃)。但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於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審查時,修正為全部作為停車場用地。
為考慮本鄉工商業未來發展,本所建議將原編號五變更案作部分修正,擬將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五公頃),南移至緊鄰自來水公司崙背營運所用因距離本所五百公尺內已有一大型停車場,若將本所規劃為另一大型停車場,則其效用不大且民眾並無如此大量之停車需求,更阻礙本鄉商業區之繁榮,影響崙背鄉未來之發展。
地,俾利本鄉市區發展及停車空間之合理分配。
決議
- 決議:本案因本會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請縣政府先行研議並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交由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