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六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灣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3ZDrk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一七次會及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二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三十府建都字第九一○○○○四四二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范委員國俊、張委員嘉祥、陳委員銀河、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七、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三灣鄉公所灣銅段四八九-一、二、二
- 七、四七四等地號為整治中港溪水源及改善水源污染擬於陳情位置設置污水處理場。
上開地點原為農業區建議變更為環保設施用地並增設八公尺聯外道路以利進出。
決議
- 決議:一、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部分,因鄉公所原規劃路線將造成部分農業區土地畸零不整,且與西側十公尺計畫道路銜接形成銳角,易危害交通安全,及採納鄉公所列席人員建議,將擬劃設之八公尺計畫道路酌予南移,及將道路寬度修正為十公尺以利車輛進出,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照公開展覽圖說通過,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本案除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先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三二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三九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四六,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除將社教用地(係屬公有土地,面積○.五八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外,其餘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劃設補充。
- 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加油站用地」及「電信事業用地」分別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及「電信事業專用區」。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變更理由增列:「本案係配合重新測繪地形圖於重新展繪作業中發現疑義,因應現況予以修繪」,以資明確。
- 四、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將第四點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都市更新條例」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本計畫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將第十二點刪除。
(三)本計畫區屬舊市區,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及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除有關退縮建築規定部分請依苗栗縣政府訂定之「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辦理外,增訂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