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十七案:屏東縣政府函為「擬定新埤特定區計畫(打鐵、建功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9r1Yr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原係屏東縣政府八十五年七月三日屏府建都字第一○四三二五號函送之「擬定屏東縣特定區計畫」一部份,該特定區計畫面積二三九九.四四公頃、計畫人口三十萬人,計畫範圍分散於相距甚遠不相連之六個計畫區(包括打鐵、建功計畫區…等),曾經提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五五○次會
決議
- 決議:本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九十年三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如附錄),准照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審查意見,退請屏東縣政府重新研議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審查意見:
本案基於以下理由,建議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退請該府重新研議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是否有當?提請大會討論。
- 一、查本案原係屏東縣政府八十五年七月三日八五屏府建都字第一○四三二五號函送「擬定屏東縣特定區計畫」之一部分,該特定區計畫面積二三九九.四四公頃、計畫人口三十萬人,計畫範圍分散於相距甚遠且不相連之六個地區(包括打鐵、建功地區…等),歷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多次審查提出甚多之意見,後經該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五五○次會審議決議略為:「同意照屏東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本擬定案只就打鐵、建功地區予以審議,其餘地區俟符合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研商結論及有需要時再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
【按內政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研商結論如下:
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與緩和都會區擁擠狀態,並配合重大交通建設及大專院校之設立,原則同意屏東縣政府新訂都市計畫,惟仍需考慮下列條件:
(一)本案捷運系統場站路線、高鐵調車場站、私立大專院校、南二高、軍眷公教住宅、用地等相關建設計畫,部分迄未定案,仍需進一步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實際開發區位與規模,應考量未來人口成長、產業之引進、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之服務、容積率之規定等因素,以決定新訂都市計畫面積。
(三)基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管制,除公共設施及核定之計畫外,以劃設綠帶及農業使用為主,並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二、為提昇屏東地區之醫療品質,本案擬採取區段徵收之方式以取得高雄醫學大學設立分校及醫學中心用地,惟據縣政府稱該府與高雄醫學大學對計畫之內容尚無法取得一致之意見。且專案小組九十年三月八日考量本案計畫人口達三九、○○○人,文大用地面積達五十公頃,為適應未來發展需要,建請縣政府考慮於文大用地內或於適當區位劃設高中用地之意見等,該府遲未能規劃見復。
- 三、又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訂定之內容過於繁雜,且夾於計畫區間之現有聚落專案小組已建議納入計畫區內,並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又為切合地方發展特性,創造城鄉風貌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有關本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之設置,尚需請縣政府參考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研提具體意見。
- 四、因本計畫案歷經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及本會專案小組多次審查,如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提請大會審議,因計畫內容與原規劃草案已有甚大之差異,似非所宜。為求慎重與周延,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建議退請該府重新研議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
本會專案小組九十年三月八日審查意見:
本案請屏東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書面資料並重新繪圖後再提小組討論:
- 一、本案計畫人口達三九、○○○人,且文大用地面積達五十公頃,為適應未來發展需要,仍請縣政府考慮於文大用地內或於適當區位劃設高中用地及公園用地。
- 二、為提昇本計畫區之道路功能,請縣政府酌予調整道路系統,並增加所劃設之東西向綠帶及道路用地之寬度,暨繪製道路剖面圖。
- 三、考量文大用地將來出入之交通需求與影響,請縣政府繪製文大用地出入口圖示,將其納入計畫書。
- 四、有關第一種、第二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劃設區位、面積,建蔽率、容積率,請縣政府以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及考量地方發展特性再作適當之調整。
- 五、考量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請縣政府將範圍內之現有聚落納入計畫區內,並訂定適當之管制規定,但同意不列入區段徵收。
- 六、請縣政府考量地方發展特性,將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其中有關第一種、第二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作適當之調整。
本會專案小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意見:
本案請屏東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書面資料並重新繪圖後再提小組討論:
- 一、本案計畫人口達三九、○○○人,為適應未來發展需要,請縣政府於適當區位劃設高中用地。
- 二、為提供本計畫範圍內家庭廢棄物及污水之處理,請於適當區位劃設污水處理用地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
- 三、基於機能之考量,所劃設之東西向公園道用地,請分別調整為綠帶及道路。
- 四、為適應未來之發展需要及保持道路之順暢,部份南北向計畫道路寬度請酌予增加,道路系統並作適當之調整。
- 五、有關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之劃設區位,建蔽率、容積率及最小基地規模之規定,請縣政府以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及考量地方發展特性作適當之調整。
- 六、本特定區範圍內之現有聚落並未納入計畫區內勢將影響該區之整體發展,故請縣政府重新考量予以納入並訂定適當之管制。
- 七、為符合實際並避免混淆,本案案名修正為:擬定新埤特定區計畫(打鐵、建功地區)案
- 八、本計畫區如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請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完成,另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文教建設之開發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計畫案內擬劃設五十公頃之文教區提供私立高雄醫學院申請設校使用,其申請開發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九、請縣政府提供本計畫區及鄰近地區環境地質資料供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