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武都市計畫(文小二用地及部分綠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SnsQy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府觀都字第○九一○○○三四六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經台東縣政府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故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二、台東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二、計畫書內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係敘述施工進度,故將計畫書表三「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內容明細表」修正為「施工進度明細表」。
- 三、本案經查台東縣政府將來係作原住民農特產品拓售中心使用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故將「機關用地」修正為「原住民產業專用區」,並附帶條件規定:「將來開闢時應至少留設變更範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停車使用。」。
- 四、為配合將機關用地修正為原住民產業專用區,故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修修正為:
「原住民產業專用區得作左列具有原住民風味之項目使用:
1.農特產品展售。
2.餐廳、小吃店。
3.展覽館、博物館、藝術中心。
4.文化技藝傳承訓練。
5.工藝產品展示與銷售。
6.旅館。
7.小型歌舞表演場。
8.遊客服務中心。
9.政府機關、活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