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九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鹿草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VC8pb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五日第一七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八九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素貞、倪委員世標、汪委員桂生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四公頃,國中用地不足○.○三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一.○○公頃)、體育場所、廣場、綠地(○.○七公頃)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六○,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無適當公地可供劃設,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縣政府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 二、為統一名稱,故將本計畫區內「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編號二:本案變更為行政區後係供消防隊使用,故建議將行政區修正為機關用地,並指定供消防隊使用,以資明確。
(二)編號三:變更後環保設施用地地界曲折且未鄰接計畫道路,為利日後規劃使用,故將本案變更範圍東側與(一)─1號及(三)─四號計畫道路間農業區,暨南側至計畫範圍線之農業區一併變更為環保設施用地,並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
(三)編號四:本案變更為環保設施用地後係供污水處理場使用,故建議將環保設施用地修正為污水處理場用地,以符實際。
(四)編號七:變更行政區為住宅區係屬低價質變更為高價值,因其變更面積僅○.○三公頃,無法劃設適當之公共設施,惟為維護公平正義原則並兼顧合理性,故請縣政府妥為訂定回饋方案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依據。
- 四、土地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統一名稱,故將本要點之「條」修正為「點」。
(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九、七○○人,住宅區面積二九.九二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九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五二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三二;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九二人,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九.二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縣都委會決議後維持原計畫條文內容,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四○,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建議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三)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建議將零星工業區及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四)第六點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配合寺廟造型變化需要,故建議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五)第九點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綠美化環境,故將學校用地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六)第十一點:為簡化條文及避免日後執行時發生疑議,故建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以資明確。
(七)第十三點本案變更地點前為覆土掩埋之垃圾場,剛填土整平完竣,其地質條件不佳,不宜作高強度使用,故建議修正為:「環保設施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八)將第十四點修正為:「園道除消防車及救護車等車輛得予進入外,僅供自行車及人行使用為限,其相關工程興闢及舖設舖面時,不得危害現有老樹之生存。」,以資明確。
(九)為合理管制污水處理場用地使用強度及綠美化環境,故增列:「污水處理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基地周邊應留設寬度五公尺以上之隔離帶並予植栽綠化。」。
(十)本計畫區屬舊市區,為因應實際發展需要,及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增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左:
1、退縮建築規定分區使用項目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零星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分區、公用事業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閒,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