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十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小港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epwoi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六八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七五九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二十二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
- 六、本計畫案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次會議決議如次:
「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具體處理意見,修正相關圖說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一、交通部民航局列席代表口頭所提為避免影響飛航安全,建議變更本細部計畫南側之綠地為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由該局辦理徵收,或增訂較嚴格之相關管制規定等由乙節,應請市府先行妥與民航局等相關單位協調確定。
- 二、查本次報核之細部計畫內容,並未再細分劃設其他次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細部計畫配置示意圖作為參考(詳參計畫書第十七頁),僅於管制要點規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公園、綠地及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不得低於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十,以上核與原主要計畫規定之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六一次會議決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不符,應請修正。
- 三、擬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按計畫書所附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編號第三案交通部民航局所提該局非公營事業機構且無法徵收河道用地乙節,查與計畫書第四十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章敘明建議先由該局辦理用地取得及開闢,有所出入,應請查明修正。」
- 七、嗣經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一八三五五號函復處理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細部計畫為單一功能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為利計畫整體開發彈性,確實無法於細部計畫再細分其他次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爰原則同意本案免再另擬細部計畫,惟仍涉及原主要計畫變更,故本案除依左列各點辦理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案名及變更內容書圖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整體開發計畫、相關規劃設計原則、都市設計管制規定、開發時程及開發方式。
- 二、本專用區內作為公共設施使用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專用區全部面積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中公園、綠地及廣場等使用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十。
- 三、為確保區內環境品質,未來本專用區之建築開發前,應先經由該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四、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次會議決議文一、三部分,依市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與交通部民航局之協調處理結果,同意仍維持原計畫綠地用地,擬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亦仍維持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乙章敘明「建議先由該局辦理用地取得及開闢,未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如有公益上或事業上之使用需求,再逕洽該用地主管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