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31-審議事項-第四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獅球嶺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31
案件id
zftyF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三一五次會、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三一六次會及九十年九月三日第三一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九一)基府工都字第0一五六一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獅球嶺附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暨有關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同意照基隆市政府於會中所提「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詳附件)通過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基隆市港口商埠、中山、安樂及八斗子地區(獅球嶺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 一、退縮建築:
(一)面臨計畫道路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可建築土地使用分區(不包括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六四公尺。
(二)面臨計畫道路之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四公尺。
(三)面臨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三‧六四公尺。
(四)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除植栽綠化外不得設置障礙物,且須與鄰近建築基地退縮部分於平面相銜接。
- 二、停車空間設置: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