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風景區、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金門處理中心使用)及部分機關用地為風景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75RkD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閩二建字第○九一○○○三○四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本案變更部分風景區、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計九筆土地,面積一.一一四二四公頃,與本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一六三七二號函核准個案變更之面積一.○三五公頃不符,請敘明理由;如超出原申請計畫範圍者,應請依行政程序呈報內政部核准後,納入計畫書載明。
- 二、計畫書第四頁地籍圖之變更範圍與第十一頁土地清冊之地號不符,請修正;且第七頁「陸、事業及財務計畫:一、土地取得:基地共有六筆土地」乙節,併請查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