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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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六一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府城都字第一七八三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徐委員淵靜、夏前委員鑄九、林委員享博、夏委員正鐘、張委員元旭等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元月十五日、六月三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依左列本會專案小組各點審查意見辦理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六二四二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實質計畫:
(一)本案公園兼滯洪池用地面積達99.62公頃,宜串連,應結合溝渠、排水道、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整體規劃,以塑造當地綠意親水性都市空間特色。
(二)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係屬主要計畫使用分區,原則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於計畫書增列劃設學校、大眾運輸系統場站等大型公共設施項目用地等相關規定,以作為指導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惟為使計畫之擬定能配合將來各區塊整體開發之確切期程,並求計畫之彈性,在細部計畫尚未擬定及整體開發可行性未評估前,先行於主要計畫圖保留劃為農業區,標示供將來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之劃設,於計畫書內載明其規劃示意圖,及其使用管制暫依本計畫案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
(三)農業研發專用區部分,應增列其使用性質及建築管制相關規定說明。
(四)公5公園用地供體育場使用部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請修正為體育場用地。
- 二、土地使用管制:
(一)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名詞,不合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請修正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生活服務區及產業支援區係屬主要計畫層次,條文中引用擬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再劃設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專用區等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就生活服務區及產業支援區之實際需要,得再予細分供住宅、商業或其他不同使用用途之管制,並應配合前開決議文一、(二),配合修正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三)為鼓勵特定區發展,針對優先引進產業類別及提供適當開放空間之開發案,可考慮有適當之獎勵措施,以提高廠商開發意願。此外,有關總容積獎勵上限應以該使用分區基準容積之二○%為上限。
(四)有關已發展區之整體更新及再發展要點名稱,應修正為「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至於條次引用錯誤部分,應配合修正。
- 三、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函報修正計畫書、圖因與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圖內容差異過大,如經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應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應依左列各點辦理;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1、生活服務區及產業支援區應俟台南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辦理整體開發可行性評估及經縣都委會審定後,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惟如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2、其餘計畫內容得先行報部核定,依法發布實施。
(二)本案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係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避免延誤開發時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三)本案開發方式應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事項(本案開發方式第一期仍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至於第二期台南縣政府若採區段徵收與開發許可制併行,則開發許可之方式仍應先報院核准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辦理。
- 四、建議事項:為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廠商開發意願需要,本計畫案內農業區管制內容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更為嚴格,未來有關位於農業區之申請開發案件,應請台南縣政府與申請人妥予溝通說明,以杜紛爭。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台南縣政府意見本會決議一謝康香君九十年十二月未署日期陳情座落台南科學園區特定區之善化鎮胡厝寮段二一九七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二○○未便採納。
理由:經查該陳情土地並未辦理工同意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平方公尺)原屬零星工業用地,懇請體察民意准予保留乙案。
廠登記之相關申請事宜,與本計畫劃設零星工業區之規劃原則不符。
二林崑參君九十年十二月十日陳情請依土地使用現況、都市計畫完整性及規劃合理性,將台南縣新市鄉1003-7、1003-8、1003-9...地號等四十三筆土地(面積五.六公頃)納入台南科學園區特定區第一期優先開發區範圍內乙案。
未便採納。
理由:高速公路與都市發展用地之間應留設農業區作為緩衝帶。
同意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三楊孟珊君九十年元月二日陳情善化段3164、3165、3166、3167、3162、3163、2941、2942、2943、2944、2945、2962、2963、2940、2971、2972、2973、3248、3177、3231、3172、3229、3230、3162、3115、3116、3163、3117、3118、3153、3154等地號土地,位於善化市區附近且地勢高,鄰近市區,洽公、購物方便,應納入特定區第一期優先開發住宅區,不應納入農業區,如此對南科開發幫助很大且合理乙案。
未便採納。
理由:建議配合亞洲蔬菜中心及附近地區未來之整體發展,再行考量。
同意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四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得力字第九一○○一二號函陳情台南縣善化鎮善化段2203、2204地號及新市鄉三舍段64-5地號等,現已有廠房設立,並有污水處理設備、六.九萬仟伏特高壓電力接收站及供應全廠使用之水處理場,建請將上開土地剔除於台南科學園區特定區範圍外乙案。
建請同意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理由:目前陳情土地上設有該公司之水、電及污水處理設備,投資金額超過二億,且於八十九年即已申辦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其違法部分縣府亦於今年二月罰款在案。故基於維持工廠之正常運作,擬將其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為維持工廠之正常運作,以及與本特定區科學工業園區有所區隔,同意將上開土地剔除於台南科學園區特定區範圍外。
五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二四一三號函轉陳金城君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陳情書建議將新市鄉大營段一五二七地號土地,因周邊已規劃為工業區及住宅區,應重新評估規劃為工業區乙案。
未便採納。
理由:本計畫之工業使用屬性以科技產業發展為主,至於科學園區外之工業使用部分,以現有合法之工業用地為劃設依據,故不宜再增加工業區。
同意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六張蘇素真君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陳情所有坐落台南縣善化鎮曾文段2704地號土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原本為農業用地,於「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案」內規劃為住宅區,因該土地距離高鐵僅三、四十公尺,又有工廠在側,為維護自身利益,並有效利用該土地,且毗鄰工廠有意收購情況下,建議變更為工業用地乙案。
未便採納。
理由:經查該陳情土地並未辦理工廠登記之相關申請事宜,與本計畫劃設零星工業區之規劃原則不符。
同意縣府意見,未便採納。
七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未署日期府城都字第○九一○○五八九七○號函轉陳岸先生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陳情:一、建請撤銷南科特定區內住宅區、學校、公園及各種公共設施,將其平均納入善化、安定及新市三鄉鎮都市計畫區內,以利地方繁榮發展。二、將特定區內大部分良田規劃為農業專用區,與工業區相輔相成發展為觀光農業區。
未便採納。
理由:
- 一、俟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配合都市整體發展,予以考量。
- 二、本計畫農業區內即可容許農藝、園藝及休閒農業相關設施之發展。
- 一、為配合科學工業園區發展,週邊規劃產業支援、生活服務等使用分區,有其必要需,故有關建議事項,未便採納。
- 二、有關善化、安定及新市三鄉鎮整體發展規劃事宜,應於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整體考量。
八立法院侯委員水盛質詢因地方政府財政拮据,南科特定區改採浮動分區方式,由民間投資開發,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核定,並全力協助地方與民間開發乙案。
-本計畫案已將土地使用劃設為適當使用分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融入開發許可的精神,以因應市場之動態需求,有關建議事項,已有考量。
附件「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第二次審查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一)規劃構想修正部份台南縣政府前函擬將優先發展區之開發分為十六個開發區塊(每一區塊面積約介於五○│六○公頃),並配合調整土地使用為主要計畫架構,將土地使用劃設為適當使用分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融入開發許可的精神,以因應市場之動態需求,原則上同意朝此方向規劃。
(詳細規劃內容參見修正計畫書。)(二)有關優先發展區部份1.優先發展區依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本案主要計畫應依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按未來發展需要,劃設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至於前開「功能分區」及「一般分區」係屬規劃構想層次用詞,非屬土地使用管制層次分區用語,建議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三章規定,規劃適當之使用分區名稱。
「功能分區」及「一般分區」分別修正為「產業支援區」及「生活服務區」,其於分區發展計畫中屬優先發展區之「新市區建設」地區(詳修正計畫書p4-2土地使用計畫、p4-44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附錄一細部計畫作業要點)。
2.本案擬採開發許可方式開發,有關全區性及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研訂具體可行之公平負擔方式,以減輕政府財政支出及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除細部計畫公共設施透過各區塊辦理整體開發時取得外,主要公共設施部分(包括主要計畫道路、滯洪池、、等)係配合開發區塊規模及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儘量平均配置,縣府得先行籌措經費進行開闢,但仍應於日後配合細部計畫區塊辦理整體開發時,納入其財務計畫(詳修正計畫書附錄一)。
3.對於優先發展區內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問題,應有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及廠商開發意願。
擬比照本計畫後期發展區(即農業區)之規定進行使用管制(詳修正計畫p4-45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
4.為鼓勵特定區發展,針對優先引進產業類別、配合開發時程、大規模開發單元及提供適當開放空間之開發案,應有適當之獎勵措施。
已納入修正計畫書(詳p4-48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
5.有關策略性開發地區,如由縣府優先開發區塊、計畫區內主已納入修正計畫書之細部計畫作業要點三、七規定(詳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要道路(1-60M、5-40M、17-25M)、地主有開發意願並由縣府協助整合地區等,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帶動計畫區開發。
修正計畫書附錄一)。
(三)有關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處理情形需再加強部份:
1.計畫人口:鑒於計畫人口為推估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重要依據,且為配合未來產業發展需要,仍請考量就業人口、扶養人口、服務人口等因素,予以推估計畫人口,以作為後續規劃之準據。
計畫人口修正如下:預估至民國一○○年可引進居住人口約為五五、○○○人;至民國一一○年可引進居住人口約一○○、○○○人,並據以研訂分區發展計畫及新市區建設之優先次序;而仍以一五○、○○○人為本計畫之人口總量管制上限。
2.區域防洪及排水:有關滯洪池規劃應應將地盤高程及分期分區開發因素納入考量,如有再增加地表逕流量之開發行為,應有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避免造成重大災害。此外,經濟部水利署所提左列各點意見,請納入檢討規劃。
(1)特定區東側開發之滯洪池面積,需增加四公頃面積。
(2)為確保高科技廠區之防洪安全,縱貫鐵路以東開發區現況地盤已高於科學園區,地盤不宜再填高。
(3)開發區應設法增加地表蓄存與入滲能力(如停車場、人行道等採用空心磚加草皮方式舖設),以降低逕流量。
(4)防洪排水保護標準一般採用客觀保護標準,本地區原為地勢較低漥地區,於颱風豪雨期間,仍請加強防患措施,以減低超過保護標準之災害損失。
(1)已配合修正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
(2)已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規定(詳修正計畫書p4-45及圖四∣十九)。
(3)已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詳修正計畫書p4-45)。
(4)(由本府會同南科籌備處賡續辦理。)審查意見處理情形3.交通運輸:請補充本特定區與機場、高速鐵路車站及港口等交通運轉中心、各區域功能中心及鄰近各鄉間市鎮間如何聯繫(特別是聯外交通系統),以瞭解目前及目標年之客貨運交通運輸需求狀況,並請交通部運研所給予必要之規劃協助。
(1)特定區內目前交通運輸現況及目標年運輸需求狀況已分別詳述於修正計畫第二章第三節之
- 三、交通運輸(修正計畫書p2-19)以及第四章第三節(修正計畫書p4-10)。
(2)特定區現況及目標年與各區域之交通轉運中心、功能中心及鄰近鄉鎮市生活圈之聯繫已詳述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修正計畫書p4-10及圖四∣二),另有關特定區長程聯外交通路網建議方案及路網結構亦請參見修正計畫書p4-24~p4-28。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因與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圖內容差異過大,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如經本部都委彙審定,應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應俟台南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並經縣都委會審定後,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有陳情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有關補辦公展部分同意依貴會決議辦理,至有關應俟台南縣政府擬定細部計畫並經縣都委會審定後,再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乙節,建請考量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從屬關係,就涉及執行層面之事項先行核定,以利實際之土地使用與管制。
2.本案台南科學工業園區開發係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避免延誤開發時程,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依貴會意見賡續辦理。)3.本案開發方式應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七十五次會議決議事項(本案開發方式第一期仍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至於第二期台南縣政府若採區段徵收與開發許可制併行,則開發許可之方式仍應先報院核准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依貴會意見賡續辦理。)(五)其他(環保署意見):
1.有關園區工廠設置,請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1.(經查科學園區部分目前已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可辦法」之相關規定,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
2.請補充說明該園區對所提「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內容中,園區是否提供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造成民眾不便。
3.因目前「電動機車」性能尚無法完全滿足一般民眾使用之需求,建議推廣其他低污染車輛,如低污染噴射引擎機車、自行車或大眾運輸系統及共乘制度,以減少園區未來人口眾多造成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問題。
4.如「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內將來之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請依本署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90)環署水字第○○四○六六九號公告(如附)辦理,採取減少逕流廢水污染之必要措施。
5.台南縣政府將於九十三年完成垃圾掩埋場及永康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其服務範圍涵蓋本計畫區,而所謂「其服務範圍涵蓋本計畫區」,是否為縣府已同意接受委託處理本計畫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建請說明清楚。
相關作業。)2.3.本計畫已將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系統納入交通運輸計畫及相關之土地使用管制措施中,未來可配合大眾運輸系統之發展及交通系統管理措施之改善,減少空氣污染。
4.擬納入計畫書中加以敘明。
5.本計畫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主要來源為科學園區之相關產業,其清除及處理係由科學園區內之管理單位統籌辦理;至本次計畫之科學園區以外部分係以縣府為主管機關,其廢棄物(主要為一般廢棄物)之處理當屬縣府之權責,故應無同意與否之疑義。
(水利署意見):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水規排字第○九一五○○二二九二○號函建議將(1)「特定區東側開發之滯洪池面積,需增加四公頃面積」修正為「特定區東側開發區原無佈置滯洪池,依開發面積需增設十四‧五公頃面積」。
已修正,詳計畫書p4-7~4-8。
「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五日第一次審查會議意見處理情形(配合第二次審查意見修正)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一)基礎分析1.都市整體發展:本案屬政策導向計畫,有關特定區內一般生活支援區(提供鄰里商業、住宅及地區性公共設施)、具急迫性之科學園區支援區(提供旅館、會議中心、百貨公司、商務中心等)、核心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及與鄰近地區發展之相互關係,應作整體探討分析,俾據以規劃土地及規範土地使用。
已補充(詳修正計畫書p3-5第三章第二節之藍綠帶系統與空間架構)。
2.區域防洪及排水:有關滯洪池規劃應將地盤高程及分期分區開發因素納入考量,如有再增加地表逕流之開發行為,應有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避免造成重大災害。至於有關水利設施之基礎分析資料錯誤部分(如計畫書p4-1及p4-8滯洪池面積不一致),請查明修正。
已配合水利署意見修正(詳修正計畫書p4-34及圖4-15)。
3.計畫人口:本案第一期發展區計畫人口訂為十萬人,整個特定區人口以十五萬人為上限,惟依已發布實施之「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案」係以就業總人口一二九、○○○人為計畫依據,本案應考量就業人口、扶養人口、服務人口等因素,予以推估計畫人口,並配合修正計畫書第四章土地使用需求分析內容。
(詳第二次審查會議意見處理情形(三)、1。)4.產業發展:配合特定區人口引進及進駐科學園區廠商產業性質轉變(如初期為半導體精密機械等產業,近為生物科技產業等),有關產業發展及相關設施規劃(如環保設施),應請補充說明。
擬透過新市區建設區塊的細部計畫管理機制,除融入開發許可的精神,以因應市場之動態需求外,並依其使用型態的需要,提供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詳修正計畫書p3-7之分期分區規劃構想)。
5.交通運輸:請補充本特定區與機場、高速鐵路車站及港口等交通轉運中心、各區域功能中心及鄰近各鄉市鎮間如何聯繫,以了解目前及目標年之客貨運交通運輸需求狀況。
(詳第二次審查會議意見處理情形(三)、3。)6.環境影響:配合本特定區生活支援區人口引進,有關空氣、水體、廢棄物處理未來因應措施,應補充說明。
1.空氣A‧工廠設立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填具申請表及檢具審查意見處理情形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且應先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
B‧施工期間進行級配料運輸時,須於搬運過程保持濕潤或以不透氣之防塵塑膠布或帆布覆蓋車體。
C‧施工期間工區出入口附近至少設置一座可容納大型車輛之洗車台,車輛駛離工區前,先清洗車身及輪胎,避免將工區內之泥砂攜帶至區外。
D‧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低噪音、省能源之交通工具(如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推廣的電動機車、、等)以減少車輛的排廢氣量及降低移動性污染源數量。
E‧設置專責人員執行路面清掃,減少落塵再揚起的機會。
2.水體A‧配合科學園區滯洪池之規劃、計畫區內排水系統及其整治計畫為基礎,進行區內滯洪池之規劃與配置,藉以調節開發所增加之地表逕流,避免影響周遭區域之排水。
B‧施工期間要求承包商於整地開挖前,先設置臨時截流及排水系統,並與既有排水系統銜接,並設置臨時沉砂池或透水性擋土設施,以防土壤流失污染下游水體。
C‧宣導建築物採用省水設備(如使用省水型馬桶等),大型建物之屋頂建議設置雨水收集貯留設施,以回收供雜用水使用。
D‧污水處理系統設置足夠容量之放流監視槽,不定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期派員檢測水質。
E‧依據計畫區內目標年計畫人口污水產生之預測量,分別於計畫區東西兩側地勢較低處各設置一處污水處理廠(面積合計六‧一二公頃),經收集淨化後再分別排放至大洲排水路及看西排水路。
3.廢棄物A‧施工期間監督承包商設置有蓋式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並委託當地鄉、鎮公所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B‧地上物拆除產生之廢棄物,承包商須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運處理。
C‧台南縣環保局將陸續於計畫區附近進行台南縣安定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及台南縣永康垃圾資源回收廠(焚化場)(預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完工)等工程建設計畫,其服務範圍均涵蓋本計畫區。
(詳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7.房地產市場及縣府財政狀況:考量目前房地產市場景氣尚未恢復及最近台南縣區段徵收案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地價補償款比例高達八成等因素,本案開發方式、事業及財務計畫與縣府財政狀況,應請縣府財政、地政及都計等單位詳細評估分析。
擬透過新市區建設之優先次序規劃(詳修正計畫書p5-7),引入民間資金逐步進行開發,以規避縣府直接投資之財政風險。
(二)規劃構想:為落實本特定區未來發展願景及欲積極追求之計畫目標,應再補充具體規劃構想,以為研訂實質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依據。
已補充(詳修正計畫書第三章)。
(三)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1.本案基地地勢低漥,為避免淹水及各景點間之協調,應訂定統一地已補充(詳修正計畫書p4-45及圖4-19)。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盤面建築高程規定。
2.本案住宅區及商業區建蔽率與現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相差無異,惟本計畫案為特定區計畫,為提昇環境品質,建議應重新檢討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並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居住密度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以檢視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之合理性及有別於一般之都市計畫案。
新市區建設部分已修正為主要計畫,故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及居住密度、鄰里性公設等事項,詳修正計畫書p4-44。
3.為鼓勵產業引進,廠商進駐及特定區開發,應研訂適當之獎勵開發管制條文,以縮短開發時程。
已訂定(詳修正計畫書p4-48)。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1.本計畫案應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訂「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今後都市計畫書擬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辦理。
擬納入整體開發區塊日後擬定細部計畫之相關書圖要件辦理(詳修正計畫書附錄一之四)。
2.為減輕財務負擔及實際開發需要,可考慮適當縮減本計畫案內住宅區,並劃設較具開發價值之金融商務等專用區,至於不足之住宅區則於鄰近市鎮檢討規劃,以使財務計畫具體可行。
已納入修正計畫考量,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細部計畫作業要點,管制住宅使用之總量。
(五)都市計畫法規定:本計畫案為新訂都市計畫案,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應達到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十%之標準。
因修正計畫已界定主要開發範圍為主要計畫層級,故前開公共設施之規劃,擬視細部計畫時再行劃設。
(六)建議事項:
1.有關計畫書整體架構部分,請參照「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案」,將計畫內容宜有發展現況分析及發展預測、計畫政策及構想、實質計畫內容(計畫年期與計畫人口、土地使用計畫、公共設施計畫、交通運輸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使用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等單元章節,以資明確。
修正計畫書已配合調整其架構。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2.科學園區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劃設,區內包括各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計畫書第4-4及4-8頁,應依已發布實施之「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案」修正;體育場用地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劃設,如擬於公九規定得兼作體育場使用,請於計畫書敘明理由。
1.已於修正計畫書配合修正之。
2.修正計畫中已劃設公園兼體育場用地,擬於日後修正核定計畫書時將其修正為體育場用地。
3.本計畫案內部分零星工業區夾雜於住宅區內是否適當?有關其工業使用性質、影響住宅品質、如何適當隔離措施或另劃設工業區集中管制,請補提適當因應對策。
有關零星工業區與其週邊土地使用之相容性考量及隔離措施等,已納入修正計畫之細部計畫作業要點中規定(詳修正計畫書附錄一之五、(三)之規定)。
4.都市防災建議參照「擬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案」,將都市防災系統分為水災、火災及震災三類,並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
已修正(詳修正計畫書p4-37)。
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補充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意涵,以及各種住宅區、商業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對照表,以資明確。
已補充,至有關與都市計畫法或施行細則相同之使用分區,除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另有規定者外,從相關法令之規定。
6.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七十五次會議、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九十八次會議決議及其辦理情形,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詳附件。)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辦理情形時間歷次區域計畫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情形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七十五次會議(一)計畫人口、面積規模本案計畫目標年為民國一一○年,總面積規模為三、二九九公頃,計畫人口為十五萬人。惟採階段性開發,第一期面積規模為一、九二八公頃(包括都市發展用地、滯洪池、古蹟保存區、生態保護區、已核准科學園區六三八公頃、園區廠房擴充區四四○公頃);計畫人口為十萬人。至於第二期面積規模為一、三七一公頃,劃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俟第一期都市建設開發完成後,再視實際發展需要提供都市發展使用,惟總人口應以十五萬人為上限。
本案計畫目標年、計畫人口及分期分區開發規模均依循該會議決議辦理;惟總面積規模原為三、二九九公頃,後經實地測量面積為三、二八三‧四七公頃,另第一期開發區內園區廠房擴充區面積亦由四四○公頃調整為四○○公頃。
(二)開發方式本案開發方式第一期仍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至於第二期台南縣政府若採區段徵收與開發許可制併行,則開發許可之方式仍應先報院核准後,再依都市計畫擬定程序辦理。
修正計畫中優先發展區之新市區建設部分,已載明以區段徵收為原則,至未來若有擬採其它開發方式者,當依規定報院辦理。
(三)開發主體本案規劃及開發主體由台南縣政府負責,事業及財務計畫應求自主。
本案規劃及開發主體均由台南縣政府負責,目前修正計畫中有關新市區建設部分,未來除由縣府自行開發外,亦可由縣府甄選開發團隊協助開發,或鼓勵民間申辦開發。
(四)另本案於後續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時,應確定依照左列事項辦理:
1.本案基地位於環境敏感的潛在洪害地區、地下水補注地區,其水文條件不佳,請台南縣政府協調水利相關單位改善本區排水系統設施,以確保本地區產業及都市發展之安全。
2.本計畫應加強本區文化遺址與生態資料之調查,並儘可能1.為改善特定區鄰近排水路之排水功能,行政院已於八十七年專案撥款整治特定區範圍內之三大排水路,並於八十八年分別由台南縣政府、水利署及嘉南農田水利會完成對相關排水路之堤頂進行局部加高工程,另於八十九年進行後續排水改善計畫,以因應特定區、園區及鄰近都市計畫區之開發,可能增加之暴雨逕流。另經濟部水利署亦刻正進行時間歷次區域計畫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情形予以保留,其鄰近土地使用規劃應與保育相容之活動為原則。
3.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應考量法令與市場因素,研擬適當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且對於未來分年實施計畫應納入相關政府機關之年度施政計畫內執行,以為落實。
4.適當區位規劃足夠之環保設施用地及上下水道系統,以維護環境品質。
5.應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載明農業區限制興建農舍規定。
特定區計畫開發後逕流量檢討規劃案,其規劃內容已納入本次修正計畫中。
2.本案已進行相關調查(詳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除已納入主要計畫考量外,並納入細部計畫作業加以規範。
3.除開發方式仍應以區段徵收為原則之外〔詳第(二)點之說明〕,修正計畫中擬採分區開發並導入開發許可、浮動分區等精神及相關獎勵措施,以引導其發展。
4(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主要上下水道系統。)5(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六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條有關農業區容許使用之規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九十八次會議台南縣政府所調整該案之分期分區及實施進度內容,並未違反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原則同意辦理。至於園區擴充發展區之開發方式由國科會報院依相關法令辦理。
有關分期分區及實施進度已依區委會決議原則納入修正計畫書述明(詳入修正計畫書第五章)。園區擴充發展區部分之開發方式已經貴會五二二次會審定,並發布實施〔詳本特定區計畫(科學園區部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