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鳳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cwjHu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六十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六八○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徐委員淵靜、陳委員明竺、高委員明瑞、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等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
- 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月十七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經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九四八七號函略以:
「請暫停審議,俟對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作適當之區分後再行報部審議」,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本通盤檢討案同意依縣府意見退請該府參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再議,細部計畫部分由縣府依法自行核定。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台灣電力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九十一年七月十日D屏供字第九一0七-二九九九Y號函陳情該公司所有座落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段一二一一地號之使用分區應由乙種工業區更正為變電所用地,以符合實際乙案,併前項決議文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
- 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建議,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請同意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即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予以檢討乙節,請該府正式行文本部,確認該府意見後,則本計畫案應逕提委員會議審議,並建議退請該府參酌以下之審查意見,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再議。
- 二、有關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一)以及處理情形,應以對照表方式彙整書面資料,以利審查。
- 三、請補充本案毗鄰高雄市地區發展之相關位置圖、鳳山市整體發展構想圖(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大眾運輸系統及其場站、中心商業區及商圈、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以及整體發展構想與高雄都會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錄二。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八一九七一號函轉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二○四六一號函為爭取中央至南部地區設置生物科技園區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建請高雄縣轄區內鳳山聯勤二○五兵工廠用地併同辦理聯合都市計畫,將本案土地變更為生物科技園區乙案。
- 一、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並於會中提供書面意見略以:「基於發展生物科技園區,確實有利於產業再造,創造縣、市雙贏局面,本案將續行協調,並俟協調獲致具體共識,再循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事宜」,同意依照辦理。
- 二、至於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六計畫內容,仍繼續審查。
二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八三三四三號函轉邱治田君等陳情牛潮埔自辦市地重劃應增設牛潮埔段496、496-9、497-2、497-5地號道路,區段徵收鳳清段需增設牛潮埔段490-2、498-4、498-9、496-1、496-2地號道路,以利現有鎮北社區與牛潮埔自辦重劃區之間道路交通順暢,建請准予納入檢討變更乙案。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牛潮埔重劃區地主代表施賴瑞珠君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陳情書、施雅芬君於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會議列席說明及施賴瑞珠君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陳情書,陳情左列事項:
- 一、該重劃區內街廓寬度達110-120公尺,開發後受配土地無法有效利用。
- 二、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書內,有關住宅區建築面寬規定,建議因應地方傳統建築、居住型態及實際需要,應予取消。
- 三、配合本區學童就學需要及鄰近已有一處四公頃之未開闢國中用地,建議將本區內文中用地變更為文小用地。
本案屬自辦市地重劃區,並已成立市地重劃委員會,請高雄縣政府協助查核陳情人建議事項與市地重劃委員會之意見是否一致,並研提具體意見,提下次會議討論。
四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八五八四八號函轉趙崇志先生等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陳情鳳山市牛潮埔段496、496-9、497-2、497-5、490-2、498-4、498-9、496-1、496-2地號土地,建議規劃為道路用地,以利社區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整體發展及交通順暢,並避免鎮北國小學生上下學之交通不便乙案。
五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九一)跨崇字第一三六七號函陳情該部前鎮二營區變更為住宅區至少需回饋百分之五十土地乙節,依現行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多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另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規劃之核心區亦僅劃設約百分之四十三公共設施用地,建議本案比照一般慣例,將回饋比例降至百分之四十五以下乙案。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鄭名順君未署日期陳情原鳳山都市計畫所規劃四公尺人行步道,造成民等所有赤山段355、355-1、355-2、357-2、525等五筆地號土地變成二個三角狀基地,為土地有效利用,建議將四公尺人行步道修正為以赤山段525地號地籍線為準,向東劃設四公尺人行步道,可解決土地畸零問題,以整體規劃開發方式利用,既符合原規劃意旨,亦不致影響他人權益乙案。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台灣糖業公司高雄營運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高資字第九一九一六○一○一七號函提三項建議事項:
- 一、建議新庄子段一三五之四、之五、之四七號等三筆土地,基於左列各點理由,維持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一)文小七用地西側既成道路(高突路)縱貫上下住宅區,為北南車流聯絡道路。南側如變更成廣場兼停車場,將造成該車流轉藉校門口十五米通道出入,反增加車流量致生交通衝擊,影響學生上下學安全。
(二)本位置東有文小七,西有文中三、公三、文高一等用地約二三‧九公頃,依其各建蔽率計約可提供十六‧一四公頃法定空地,永久性避難開放空間應以充足,實無增設之必要。
(三)本區建地因既成道路劃分東西兩側,建築量有限,停車空間足以因應當地車輛成長,並無迫切的停車需求。又上述既成道路權屬為本公司所有,已長期供作公共使用,基於保障業主權益,避免其餘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設
- 一、建議事項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
- 二、其餘建議事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用地擴大損失,應維持原使用分區。
- 二、建議鳳山市過埤段五六、五八、一0四、一一五號、過埤子段三三九之五號等土地,基於左列各點理由,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一)本區係都市計畫發布前由農場勞工及附近榮民聚集形成之舊有聚落,因土地仍屬農業區無法合理運用,建物所有人礙於法令無法取得基地合法權利,權益未受保障。
(二)本區西側毗鄰過埤子區段徵收已完成開發,北側王生明路以東,本次通檢亦擬變更為運動場用地,留設農業用地欠缺實益,考量都市發展延續性及土地使用一致性,提早規劃以因應未來需求,並配合現況使用情形,應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俾供整體發展。
左列各點理由,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並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一)本位置為本公司依法申請核准設置之國泰加油站,用地為農業區,現況已作加油站使用。
(二)該基地所在位五甲路東側之農業區將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依抵價地之選配以抽籤登記方式辦理,可否限定由本公司原地領回繼續經營於法尚有爭議;又若依法補償地上物後拆除,無異浪廢資源。
(三)加油站申設在前,當時無需負擔之規定,區段徵收實施在後,反要求地主負擔,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附錄一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開「變更鳳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本案請高雄縣政府及鳳山市公所依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 一、綜合審查意見:
(一)都市功能定位及整體發展:為釐清鳳山市在大高雄地區所扮演之角色,應補充發展願景、都市功能定位(尤其是新劃設之中心性商業區)、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如何與週邊地區(如高雄小港機場)整合規劃,以及大面積之軍方、台糖公司土地如何規劃利用,應作整體規劃分析,以作為擬定實質計畫之依據。
(二)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查鳳山市全市八十八年底總人口三一五、四八八人,經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四八○人,計畫目標年一○五年,計畫人口為五十二萬六千人,及檢討後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僅達計畫面積之6.46%(計畫書第185頁),且依上開計畫人口推估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多未能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標準,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達一八○公頃(計畫書第147頁),且本次擬再減少農業區(一○三.二公頃)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其合理性與必要性,請補充說明。此外,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應有逐年提昇至法定標準之具體措施,並應規劃適當之文化設施空間,以因應未來發展需要。
(三)交通運輸:有關本計畫區與機場等交通轉運中心,以及鄰近地區間(尤其是鳳山市與高雄市間)聯繫,應補充具體交通改善措施或解決方式,以避免交通惡化及提昇交通服務水準。
(四)都市設計:本計畫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將新市區建設地區(新劃設之中心性商業區)及舊市區更新地區,研訂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提昇環境品質。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三,因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及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為求審慎及計畫具體可行,本案暫予保留,另案由國防部提供眷村改建需求資料送高雄縣政府,就都市空間結構、眷村改建需求、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及配置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等事項,研提整體規劃方案及具體擬變更內容之圖說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原有都市計畫概要(計畫書第24頁)應將日據時期都市計畫及其由本部重新核定之實施過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避免未來產生執行疑義。
(二)有關鳳山市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應將實施處數、面積、計畫書規定內容及整體開發實施情形補充說明,以作為檢討整體開發成效及研訂解決對策之依據。
(三)有關本部地政司(區段徵收科)針對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所提之修正意見(如附件一),請配合相關審議事項修正。
- 四、建議事項:
(一)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縣政府考量下次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規定分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予以檢討。
(二)本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鳳山市公所,查鳳山市為高雄縣政府所在地,且鳳山市與高雄市關係密切,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以利與高雄市政府協調都市發展相關事宜。
- 五、其他事項:
(一)與會各單位如有不同於高雄縣政府報部核定都市計畫書圖內容之意見,請正式行文本署,納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二)有關本署(都市計畫組)研提之初審意見(如附件二),留供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附件
- 附件一本部地政司(區段徵收科)針對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之修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