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r2hkg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八月三十日第三○一、三○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三九○七○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五二二次會議審決:「本案應請台北縣政府補具詳細之路線規劃情形、道路經過之山坡地坡度分析、挖填方估算等工程可行性評估及具體之事業財務計畫與環境影響說明書等相關資料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如該府所補送資料由本部營建署審酌確屬案情複雜,則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專案小組成員簽由兼主任委員核可),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元月四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三○七二號函補送相關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經審酌確屬案情複雜,爰依上開本會決議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徐委員淵靜、賴委員美蓉、林委員素貞、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共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徐委員淵靜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六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道路建設計畫之開闢經費概估高達二十一億五仟萬元,該府現階段無能力籌措負擔該道路開闢經費,本案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維持原計畫,於該地區辦理通盤檢討時另予考量等由意見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具體審查意見查本案台北縣政府所提「新店資源回收場垃圾專用道路」規劃案之道路開闢經費概估高達二十一億五仟萬元,目前尚無具體之經費來源,且涉及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八十五環字第○五二七八號函核示上開道路規劃案請准予納入「台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內補助辦理一案之後續經費籌措分擔相關事宜,建議本案道路建設計畫應請縣府再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如經行政院核示同意補助經費繼續推動後,請縣府依左列各點,補具具體數據相關說明資料,再行報部提會審議,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或於該地區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另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