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31-審議事項-第八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31
案件id
KZD5B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五次、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六次、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二○二六○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錢委員學陶、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及汪委員潔庸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退請桃園縣政府重新研議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提本會審議。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基於以下理由,建議退請桃園縣政府重新研議並依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部審議,是否有當?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一、有關規劃方面:因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間過於冗長(八十一年一月辦理公開展覽直至九十年十二月始審議完竣),其計畫年期、計畫人口及規劃內容與實際發展情形已有很大差異,為提升本計畫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次通盤檢討除應將都市計畫之計畫人口、計畫年期、公共設施之劃設與容積率管制之規定內容重新規劃檢討外,對於建立全區都市設計機制,及如何重視生態維護與環境保育等永續發展之理念,亦請一併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加以考量。
- 二、有關計畫發展方面:由於本計畫原為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於民國六十四年發布實施後因環境變遷,故於民國七十六年經內政部函示撤銷「新市鎮」名稱,且歷經二十多年之發展,產業發展環境不同、計畫之型態、地方文化及生活型態亦有所不同,因此,為促進都市之整體發展及適應實際需要,宜請縣政府參據區域計畫之指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就本地區未來產業型態、文化活動及地方文化特色研提計畫發展構想,據以研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方案及妥為製作變更書、圖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三、有關交通系統方面:本計畫區中心地帶被高速公路橫切,將計畫區一分為二並設有南崁交流道,因此對於聯外道路系統之規劃、改善及如何結合大眾運輸系統等宜詳加考量,又大江工商綜合區、長榮集團、華航公司、華碩電子公司等之總部均設立於本計畫區,對本計畫區之交通將產生一定程度之衝擊,應針對配合地方產業、文化觀光、休閒旅遊、人文活動、及消費市場等一併妥為整體考量規劃。
- 四、有關都市防災方面:應就本計畫區內之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災害類型、斷層帶、地質調查資料、相關具體防災減震因應策略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 五、本計畫區內之工業區均為大街廓劃設,並無道路系統之規劃,惟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有細部計畫道路,參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旨意,本案重新規劃時,宜將本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制定,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