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3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大雅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31
案件id
hcWZj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大雅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發布實施。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七案擬變更農業區(分別為二二.四公頃及一一三.○四公頃)為住宅區等可建築用地部分,其開發方式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詳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惟該通盤檢討案於送請內政部備查時,經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六八九號函示略為:「…俟專案報請行政院確定開發方式後,再行依法核定發布實施。」。(詳計畫書附件一),台中縣政府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八九八六九號函公佈實施時,其公告文第三點略為:「…變更內容綜理表(一)第三及第七案部分,准依大雅鄉公所建議暫予保留,俟專案報請行政院確定開發方式後,再行依法核定發布實施…。」(詳計畫書附件三)。
- 二、案經台中縣政府函報請行政院,請准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召開研商,獲致結論略以:「請縣政府補充資料並詳加分析後再議」。大雅鄉公所為進一步確定其開發可行性,遂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結論略為:「一、…台中縣政府表示目前人力、財力、物力皆不足,五年內無法開發,…。二、…建議本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交由本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恢復原計畫。」,嗣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九屆第二次會審議決議:「維持原計畫」,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府建城字第○九一三五一四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