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31-審議事項-第九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31
案件id
rkMWJ5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二年九月廿九日第九七次、八十四年四月廿五日第一○二次、八十五年三月廿七日第一○五次、八十八年四月廿日第一二○次、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一二四次、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第一三七次、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四五次及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第一四六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廿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二四一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予以詳細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統一名稱及符合實際使用,故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三)」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機關用地(五)」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機關用地(六)」修正為「變電所用地」,及將「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
- 三、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現有福德宮、德厚宮、及顯聖宮,是否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否則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 四、本計畫中正路兩側工業區同意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應將變更內容補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符規定。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編號六:變更鐵路用地為商業區係屬低價值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高價值之可建築土地,為維護公平原則及合理性,故請縣政府妥為訂定回饋方案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依據。
(二)編號八: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尚有不足,不宜再作多目標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種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
(二)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維護工業區環境品質,故除將「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外,並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三)為提供較大之停車空間,及避免造成附近地區交通影響衝擊,故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維持原計畫,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為對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郵政事業用地之土地使用作適當管制,故增訂:「電信事業專用區、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五)為合理規範變電所用地利用性質、強度及維護都市景觀,故增列:「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變電所用地申請建築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為綠化及種植喬木。」。
- 七、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三案及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補充、環保設施用地之劃設部分,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依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