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高爾夫球場為甲種旅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jCPnC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六九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一九四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有關甲種旅館區之容積率是否調降、本案土地是否為山坡地、應補充旅遊人數預測及觀光旅館需求評估、現有旅館區未能充分利用之理由等意見及本部營建署初審意見(如附件),請台南縣政府補充相關資料併提本會專案小組審查。
附件「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高爾夫球場為甲種旅館區)案」初審意見本案係台南縣政府為引進民間投資,提振地區觀光產業服務,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提供目前由該府管理之虎頭埤風景區青年活動中心東北側土地,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建造經營台南虎頭埤風景區觀光旅館,擬變更公園用地(面積2.36公頃)、高爾夫球場(屬土地使用分區)(面積1.84公頃)為甲種旅館區(面積4.2公頃),並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開發,建請台南縣政府就左列各點詳予說明後,討論決定。
- 一、依計畫書第四頁有關虎頭埤特定區計畫內公園用地面積65.42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418.55公頃約15.63%,本案變更後剩餘公園用地為63.06公頃,仍高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惟本特定區計畫內現有四處旅館區之開發情形、高爾夫球場目前利用情形、本案土地使用現況、基地區位適合作為開發為觀光旅館之理由及本案擬解除2.6公頃保安林編定等事項,請補充說明。
- 二、本案開發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提供目前由該府管理之虎頭埤風景區青年活動中心東北側土地,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投資建造經營台南虎頭埤風景區觀光旅館,台南縣政府是否已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前項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特性及民間參與方式,以民間參與之角度,就公共建設之目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及環境影響等方面,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辦理,請補充說明。此外,本案發布實施後如無民間投資開發之申請,建請台南縣政府限期檢討變更為原計畫或其他適當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 三、本案計畫書新計畫名稱為甲種旅館區,計畫圖新計畫名稱為(甲種)旅館區,其計畫性質如屬主要計畫,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高爾夫球場為旅館區)案」,並應刪除事業及財務計畫,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計畫性質如包括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請補充說明虎頭埤特定區計畫內甲種旅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管制事項。
至於計畫書計畫名稱誤植農業區、道路用地部分,請配合修正。
- 四、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業經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六○號總統令修正,計畫書法令依據請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