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7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旗山都市計畫(行水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71
案件id
L8HJr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二二四七四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二)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七七一號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五五一次會決議:「本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郭委員瓊瑩、陳委員鴻益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有關陳情人建議河濱專用區比照鄰近住宅區將容積率由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乙節,經查該河濱專用區於民國四十四年旗山都市計畫由內政部重行核定發布實施時係屬未設定區,依內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台內營字第六八九三五一號函示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至十九條管制,故同意採納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水利署列席代表稱,有關行水區專案通盤檢討之原則,該署認為已經治理完竣興建堤防土地之部分,應以水道治理計畫線為準,而未經治理完竣土地,則以河川區域線為準,故本案變更內容與上開意見不一致部分,請縣政府詳予查明並套繪於計畫圖上及製作變更內容綜理表後,補行辦理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由行水區變更為河濱專用區及廣場用地部分,請旗山鎮公所邀集土地相關所有權人協商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百分之七十及其所有土地面積亦超過變更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七十同意本變更案,則准予通過,否則建議併目前正辦理中旗山鎮都市計畫全面通盤檢討辦理。
3.為考量未來計畫之可行,本案由行水區變更為河濱專用區及廣場用地部分,建議將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說明修正為:「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內,以市地重劃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開發及完成廣場用地之捐地,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4.有關陳情人建議河濱專用區免辦市地重劃及免回饋負擔或比照鄰近住宅區之容積乙節,其中比照鄰近住宅區之容積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部分,似可予考慮,惟因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一致,且分區名稱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是否適當,尚待斟酌?故請縣政府詳予瞭解,補充具體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5.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陳情人:
旗山鎮中華路自救會林榮昌先生等辦理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在彌補旗山都市計畫之缺失及人民權益長期受損之需要,故不宜在作市地重劃及提撥土地供作廣場使用。
陳情土地係位於變更為「河濱專用區」部分,因土地狹小,僅○‧六四公頃,土地共十四筆,地主共二十五人,若重劃後,地主土地將更形縮小,勢必更難利用,地主權益再度受損。
陳情民眾二十多年來受不當的「行水區」管制,權益長期受損,更經歷強制拆屋之痛,及現今的經濟不景氣,以至於民窮財盡的地步,實無力自辦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況且市地重劃,曠日廢時,實在辜負\`?!n0_NC?+?7?p?MU[&??之美意。
關於本專案是否有開發回饋比例適用問題,經\`?7?H??C7?6?`??6?Y?+BF?e?+?[Y7範…」,故懇請恩准免予辦理市地重劃。
懇請恩准免予辦理市地重劃及免回饋廣場用地。
為求公平合理及提供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