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7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71
案件id
c1lBz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第五二九次會議審議完竣。其中有關決議三:「本次通盤檢討案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增設計畫道路部分,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故請高雄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時,則准予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自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補辦公開展覽三十天期滿後,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五九四三號函檢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六○六五號函建議:「由於本次通盤檢討須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在公開展覽期間有許多人民陳情案件,為考慮本計畫案能儘早執行,以免影響百姓權益,請本部惠予同意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五案(增設計畫道路部分須補辦公開展覽)及第四、二十三、三十六、四十五案(須辦理法院公證或認證)外,其餘部分先行核定並發布實施。」,嗣提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五三九次會議審決:「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五案(增設計畫道路部分須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因高雄縣政府依本會第五二九次會
決議
- 決議,修正理由第二點:「將眷村搬遷後騰空土地納入整體規劃。」因樂群村不參加改建,故不會有搬遷騰空之情事發生,依眷改條例規定不宜納入公共設施規劃。
- 四、勵志村經改建後,南側仍有公三用地,附近綠地比相當高,故不宜於樂群村內規劃公共設施。
- 五、樂群村二號、三號上所規劃之道路用地,無助於交通疏散,反而影響附近民宅居住品質,故不宜於樂群村內及與東側民宅間規劃道路。
- 六、贊同樂群村南面所規劃之二十公尺道路及「公三」東面規劃之十二公尺道路,可形成環道系統,解決交通問題。
- 一、「兒十五」、「停十五」移至勵志村鄰近之閒置土地。
- 二、廢除樂群村內、樂群村與東面私有地間規劃之計畫道路。
- 一、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
- 二、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2張偉哲空軍勵志村、樂群村
-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現勵志村眷改基地周圍尚有多筆空置之公有土地,不應於住宅區內增設計畫道路,非但有礙居住安寧,降低居家環境品質,與實施都市計畫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之立法宗旨相違背。
- 二、勵志村改建基地依法應自行於基地範圍內規劃公共設施;該大樓係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新建築法實施容積率之前一天送件申請建築執照,適用舊建築法,該基地已依法於基地範圍內規劃道路、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然依據岡山鎮公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公開說明會:「係因都市計畫規定需有百分之三十公共設施用地,故變更都市計畫,增設道路、停車場、兒童遊樂場等。」引用法源新舊混雜,應宜依核准建照之舊法規定規劃公共設施。
- 三、樂群村環境優美,遍植樹木花草,已設有道路、籃球場、運動場、涼亭、中山室等公共設施,係日本人遺留岡山三大綠地之一,為鎮民活動、休憩娛樂之良好環境。現況已達完整之棋盤式街廓,不需增設計畫道路及停車場而拆除房舍,破壞綠化景觀,並避免浪費公帑,遭致民怨。且樂群村為岡山鎮二十處眷村唯一不列入眷改者(行政院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院台防字第○九一○○三八九一四號函核定),深具文物保存價值,理應保全環境價值。現實施眷村改建之勵志村大樓,未劃設公共設施,不應於不實施眷改之樂群村規劃公共設施,如此修補勵志村之環境品質,卻犧牲樂群村居民之權益,有違法理常情。
- 四、本變更岡山都市計畫圖,與實地現況未能符合,圖上未標繪勵志二路
- 一、撤回前次陳情意見,以本次陳情意見為準。
- 二、廢除於樂群村規劃之公共設施,所需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利用空置公有地或於公三用地內規劃。
- 三、確依法令規則辦理規劃。
- 四、保存樂群村綠化景觀及自然環境。
供審議參考。
- 二、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
- 三、供審議參考。
- 四、供審議參考。
三至五層樓房五十餘戶位置,增設十二米道路,可能觸及別墅區樓房。且停車場與勵志大樓間達二百米,停車往返極為不便,實非妥善設計。本案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即呈報內政部,於勘察及測量工作時未預先通知眷村自治會或使用人,均為疏失之處,與法規不合。
- 五、本次依內政部第五三九次會議決議重新辦理公展,僅只刊登中國晨報,未能達到周知,不符都計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1未在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2未在鎮公所公開展覽。
3縣府只將公告張貼於都計課,未張貼圖表。
4說明會現場只有公展圖,無綜理表等文字記述。
5未依第五三九次會決議通知軍方管理機關參加說明會。
3張己文勵志二路與樂群村間增設之十二米計畫道路
- 一、為維持最高之居住環境水準與維持最低人口密度及車流量。
- 二、勵志村與樂群村居民,應以三十米園道及二十米舊省道作為疏解,倘增設二條十二米道路,則二村居民相互交叉來往,勢必因增加交通量而吵雜,不得安寧。
- 三、增設之道路,可預期將變成停車場,因此對居民並無實質效益。
- 一、廢除勵志二路與樂群路之間,以及樂群路西側之十二公尺計畫道路。
- 二、廢除勵志二路與樂群路間兒十二及停十五用地計畫。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